家住成都新都区的陈小姐下个月就要喜提她的摩托车了,当她提前到小区非机动车停车库缴纳停车费时,却被停车场看守人员给“挡”在了外面,对方告知陈小姐的摩托车价格太高,不能停放,他们赔不起,甚至说“你有胆量,你就来停”。
原来,该小区非机动车停车库的管理方有一项规定,就是不对价值过高车辆提供停放,其中指出不接受价格高于6000元的摩托车停放。而陈小姐的摩托车价值8980元,超出了他们的规定。
陈小姐很纳闷,为何停车库还要规定车辆金额,自己的新车到时该停放到哪里?
5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向陈小姐居住的小区物业方了解到,该小区停车场被外包,此前没有接到业主类似的反映,如果业主有需要,他们会和管理非机动车车库的负责人进行沟通,作为物业,他们希望业主把车停到非机动车库里。最后,车库外包公司老板毛先生答应会私下帮业主处理好此事。
↑陈小姐居住的小区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
业主新买的摩托车超6000元
被小区停车场拒绝停放
理由:“太贵,赔不起”
家住成都新都区红湖公园城小区的陈小姐,上班的地方离家只有3公里左右,她于是买了一辆摩托车代步。“一开始想着买电瓶车,但前段时间电瓶车出事的新闻一出,确实有被吓到。自己正好有摩托车驾照,干脆就买个摩托车,也不用充电。”
下个月初,陈小姐的摩托车就将到货,她想着提前去物业那边问好停车费准备缴纳时,却被该小区的地下非机动车车库看守人员告知不能停,原因是陈小姐的摩托车价格太高,怕丢了赔不起。
陈小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所购买的摩托车费用为8980元,“我们小区说,我的车超出了6000元,怕掉了,所以不让停。我问‘不是有摄像头吗,不怕撒’,对方的反应就像告诉我那个摄像头是坏的一样。”
“车不停在那又不准上楼,我就傻了。”
陈小姐表示,当时她在小区保安的陪同下,又找到守车库的人。对方告知可以停车,而且不收停车费,但是陈小姐要保证自己负责车辆的安全,如果发生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停车库不管。不过,停车库看守人员随后一句“你有胆量,你就来停。”让陈小姐顿时觉得有点冒火。“我正常交费就是了,为什么让我自己保证掉了不找他们麻烦。 ”
↑停车库收费标准
物业称停车库已外包给公司
管理方则表示将私下与业主解决
说法:“收了费,都要找我们扯皮”
5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红湖公园城小区,在该小区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记者看到有配备摄像头和人脸识别门禁等,并安排专人看守。
记者以业主的身份咨询车库看守人员,是否可以停放摩托车,对方首先反问记者车子贵不贵重。当记者说摩托车金额在一万元左右后,该看守人员明确告知记者停车不要钱,但是他们不负责安全问题,“欢迎你来停,一是损坏,二是丢失,不负责任,停车钱也不收你的。”
另外,他还告诉记者要用文字保证的方式,写一份免责协议,“中心思想就是一个,你的车停在这里出了任何问题,我们不负责任,愿意停就停。”
该车库看守人员还告诉记者,只有普通价格的车可以正常缴纳停车费后停放。
什么是普通价格的车?该车库看守人员示意记者看墙上的规定。
记者注意到,这个地下停车库里张贴有一份“非机动智能车库车辆赔付标准”,里面写明了赔付范围和赔付标准等,但在最后特别注明了一项:本车库属于低收费有偿服务,故不对价值过高车辆提供停放(自行车价格高于2000元,电瓶车价格高于3000元,摩托车价格高于6000元),如高价值车辆停放,发生丢失只按普通车辆进行赔付。
↑非机动智能车库车辆赔付标准
随后,记者来到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物业客服主管胡小姐告诉记者,红湖公园城的地下停车场已经于去年外包给另一家公司负责,此前没有接到业主的反映。如果业主有需要,他们会和管理非机动车车库的负责人进行沟通,作为物业,还是希望业主能把车停到非机动车库里,“(车库)里面有人看管,又有监控。”
在记者面前,胡小姐现场拨通了车库外包公司负责人毛先生的电话,她对其沟通道,“不管是啥车,只要她来停,你该收费就收费。如果是车比较贵重,你们可以相对应地收一个比电瓶车高一点的价格。但是收了钱,肯定有一个相关的管理责任,你觉得呢?”
然而,毛先生在电话里回复称,能够停,而且是免费停,他们会承担看管义务,但是贵的摩托车刮伤都要赔偿上千元,“我们这个是小生意,赔不起。关键提供场地就行了,一辆摩托车几十万,我们全程监控的。”
另外,在跟记者对话时,毛先生还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必须签协议才能停,不是霸王条款,“收了费有点点事情,都要找我扯皮。电瓶车掉了我们赔得起,也就一两千。摩托车几十万、几万块钱,守车的人承受得了吗?”
最后该负责人答应会私下帮业主处理好此事。
↑陈小姐居住的小区
律师说法1:
如果物业单方规定停放车辆上限金额,“免责声明”不合理
5月27日,记者就此事比较有争议的部分咨询了律师。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韩放律师表示,不论是小区自有物业还是外包物业,从常理看,其基本职责应该包含对业主车辆的保管。而关于金额上限,并没有法律明文限制,如果这个金额上限是和小区业主提前约定好的,那么属于双方达成一致的合同关系,也是可以的。但是这个上限6000元的“规定”,事先并非是与业主或原物业协商一致的结果,甚至业主并不知情,所以单方面的规定难以对业主生效。基于以上关系,强行要求业主出具“免责声明”并不合理。
物业收取管理费,就要尽到管理职责,包括监控摄像头损坏,也属于未尽管理职责的表现,物业应该做的是尽快维修监控设备、加强管理,而不是一味思考“如果丢了,赔不起”的问题。单纯因为车辆价值超出一定金额就不能停放,势必会对业主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
律师说法2:
机动车不该停放非机动车车位;无偿保管时,保管人不担责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周衍律师认为,首先需要对该摩托车进行确定,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如果是,则不应该停放在非机动车车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管理权也是经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公司外包,具体而言,无论如何外包,也不应当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背离。换言之,外包公司是无权制定相应的规定或与业主大会的决定发生冲突。
周衍律师表示,对于未支付保管费用的情况下,保管义务人的保管义务应当根据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赔偿责任】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该规定,对于无偿保管时,非因保管义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保管标的受损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成序 摄影报道
编辑 于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