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时,已通过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确定了子女抚养费的金额。那么,在离婚后要求夫妻一方增加原定抚养费数额,还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8月3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彭州法院了解到一则案例,男方要求前妻增加子女抚养费被驳回。不过,法官表示,有的情况例外。
↑资料图 图据东方IC
2015年,林某与贺某结婚后,同年生下儿子林小某。2020年,林某到彭州法院起诉要求与贺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二人离婚。林小某随父亲林某生活,母亲贺某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林小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林某和贺某各承担一半。
2021年,林某要求贺某增加林小某每月生活费至1200元,贺某表示拒绝。她说:“你一个月有几千块钱的收入,而我连个工作都没有,我去哪里找钱来给嘛?况且娃娃在老家读幼儿园,每个月用不到这么多钱……”
商量未果后,林某再次来到法院,以林小某的名义起诉贺某。
彭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小某的抚养问题已在其父母离婚纠纷一案生效判决中一并得到处理,故其父母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离婚判决所确定的抚养义务,非必要情形下,不得变更抚养费数额。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在父母离婚后出现了生活费支出明显增加等重大变故情况的发生,以至于不得不加重另一方即被告的抚养义务。
相反,根据原告父亲林某的自述,其工作及收入水平明显优于被告贺某,而被告的经济条件较之离婚时并未有所提高,故客观上不具备对被告上调原告抚养费义务的必要。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林某及贺某的经济负担能力及原告生活所在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告现要求增加抚养费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此案的法官陈勇介绍,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都有平等负担抚养费的经济责任。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给付抚养费的数额一旦确定后,父母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更改变化。虽然《民法典》第1085条第2款作出了关于子女抚养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但若随意以原离婚协议约定或者判决的抚养费过低、物价上涨等因素起诉父母另一方增加抚养费,其实质系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欲变相推翻原协议或判决,这样势必违背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时的诚信原则,以及伤害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因此,《民法典》第1085条第2款的适用其实是有严格的前提条件限制的,在非必要情况下,一般不得增加原定抚养费数额。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子女才可以要求增加原定抚养费呢?陈勇法官表示,可从主、客观两方面因素来衡量是否发生了情势变更。概括来说,主观上如直接抚养的一方遭受了某种重大变故而导致其经济负担能力显著恶化,而客观上指子女的抚养支出显著地超出离婚时的预期,比如社会物价水平上涨幅度较大、教育医疗费用明显增多等。司法实践中,如果任意满足主、客观条件就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反之若情势未发生改变,则应当驳回原告的诉求。
红星新闻记者 戴佳佳
编辑 于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