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思考如何创新对未佩戴头盔等行为的引导教育乃至处罚,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引导教育与执法的常态化在线,给社会形成准确的文明与守法预期。
日前,山东菏泽城区开展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集中整治。其中,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成为重点整治对象。根据行动方案,行为当事人第一次被查处,需在微信朋友圈转发《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倡议书》,并至少集10人点赞;第二次被查处,通过小程序观看5分钟教育警示视频;第三次被查处,在路口参加15分钟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并抄告至所在单位及辖区。
↑日前,菏泽城区,执勤交警开展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集中整治。图据菏泽日报
将交通违法行为发朋友圈集赞然后可以免罚,这样的执法创新此前在多地都出现过。这次菏泽根据被查处的次数,对于不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车驾乘人员实行“阶梯式”处罚,从发朋友圈集赞,到观看警示教育视频,再到参加交通志愿服务,将相关行为抄告所在单位及辖区,也算是用心良苦了。
这种机制设计区别于一般的罚款,算是真正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发朋友圈集赞,在理论上也可以起到“教育一人,带动一片”的效果。不过,在依法行政和执法的角度,该做法还是有不少细节值得推敲。
不少人可能忽视了一点,此次菏泽所整治的对象为电动自行车,其属于非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非机动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其实并没有纳入强制范畴。也就是说,它本质上还是一个交通文明维度的事情,没有直接上升到法律角度。
事实上,去年公安部要求各地要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其中明确强调,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则要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依法查纠的时间,并注重人性化执法、理性执法、柔性执法。据此可以说,对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未佩戴头盔行为的执法分寸区别,是非常明显的。
在上述背景下,再来看这次的集赞免罚规定,确实存在商榷空间。首先,发朋友圈并集赞免罚,虽然出发点带有教育普法的目的,但这个方式多少有“示众”之嫌,恰恰与现代文明执法理念构成一种抵牾。再者,并不排除一些人不使用朋友圈。而将相关行为抄告所在单位及辖区,同样带有“示众”的性质。此前,一些地方规定将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单位就引发不少质疑,而对于尚不构成违法的行为抄告单位,则更应慎重。
那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就只能止步于口头劝导?答案是否定的。如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就加强非动车管理进行立法,像《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违反者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但在具体执法中,也采取的是梯度处罚方式。如第一次查处到的予以宣传教育,并登记交通违法信息;第二次查处到的予以批评警告并登记;第三次查处到的,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当地的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依法进行处罚。这显然既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也保障了执法依据的充分。
各地越来越重视对于非机动车驾驶文明的引导,这是好事,也有必要。但具体怎么做,如何创新,还是首先要严格恪守法度,避免产生执法公正性疑问。而就目前的现状来看,相较于思考如何创新对未佩戴头盔等行为的引导教育乃至处罚,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引导教育与执法的常态化在线,给社会形成准确的文明与守法预期。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朱昌俊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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