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由婚变引发的纠纷。2020年2月,张女士发现丈夫周先生出轨后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的女儿由张女士抚养,周先生不满,提起上诉。今年10月20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判决并没有让纠纷终止。11月16日,周先生在女儿放学时强行将其抱走,张女士只能报警,让警方进行调解。
【抚养权争夺】
男方不执行法院判决,强行抢走女儿
张女士今年34岁,家住浙江宁波海曙区。2008年张女士与周先生相识,4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平时,张女士全职在家和周先生的父母一同抚养女儿。
▲一审判决书截图
2020年2月,张女士发现周先生出轨,4月底张女士起诉离婚,双方开始分居。2021年6月10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的女儿由张女士抚养。周先生提起上诉,10月20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张女士,张女士称其2020年4月底起诉离婚后第二天就带着孩子离开了。4月28日,周先生一家三口找到母女二人,周母将孩子带走,“他跟他的父亲掐着我的脖子,对我进行殴打。”张女士出示的“人民调解记录单”上显示,周先生否认殴打张女士,双方在抱小孩的过程中有些肢体冲突。
▲张女士出示的“人民调解记录单”
此后一年多,到2021年10月份二审宣判,孩子一直和周先生生活。周先生称,这期间张女士找了十几位亲戚到他的家中要见孩子,双方争执不休,他们只能报警。张女士则回应称,因为怕再起肢体冲突,自己曾带着母亲和舅舅前往周先生家中。
二审判决下来之后,张女士将女儿从学校门口接走。周先生认为,张女士的行为也无异于“抢夺”。当时他一个人在场,双方都在劝孩子,突然冲出来两个人将他摁倒,张女士强行将女儿带走。
▲二审判决书截图
周先生称,女儿是由爷爷奶奶带大的,至于张女士全职在家尽了多少义务他不评判。对此,张女士回应称,当时她是合法接走孩子,现场还有警察,不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女儿明确表示过要跟妈妈,不去爸爸那边。”
周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带走孩子后,张女士搬了家,如人间蒸发了一样。他费了很大劲才知道了女儿现在的住址,这期间张女士没让他们见过面。“不是沟通有问题,是零沟通。”周先生强调,纠纷是因为张女士不执行判决书,不给他探视孩子的机会。
张女士就此回应道,11月6日周先生想要探视孩子,她提出只要是周先生一人来探视她就同意,周先生答应了她的要求。但是,后来周先生却是和他的母亲一起到达现场,“他跟他母亲强行分开我和我女儿。”张女士当场报警。之后她再没接收到周先生的电话和短信,直到女儿被抢走。
张女士回忆道,11月16日下午,她接完孩子回到小区,孩子先跑下车,她背着书包、水壶在后面跟着,突然冲出三人,其中周先生抱着孩子就跑。
监控视频显示,11月16日下午16时许,周先生抱着孩子,两名男子推搡着张女士,其中一名男子随后又拦住想要劝下周先生的一名保安。
▲监控视频截图
“他们掐着我的脖子,在一个角落殴打我,”张女士称,自己身上有好几处淤青,宁波望春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孩子是生父抢走的,会尽量调解。“我有抚养权跟没有抚养权到底有什么区别?我这一年半的官司在打些什么?”
在周先生看来,女儿一直跟着爷爷奶奶一起长大的,孩子当然是愿意留在他这边,况且自己的家庭条件比女方好,孩子肯定是在好的家庭环境下成长才更好。“不是我单方面没有执行判决书,是她首先没有执行判决书。”周先生说。
【律师说法】
女方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诉男方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宋戈律师表示,因法院调解或判决中有明确判项确认抚养权,故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应注意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得对子女进行人身限制而移交给申请执行人,而应对负有交付子女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说服教育、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法院将抚养权判决给女方,男方抢孩子行为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在执行层面,男方对于法院判决负有执行义务并且有执行能力,但仍执意抢走孩子,达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公安局关应当立案侦查。
付建称,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女方可以向该决定公安机关复议,如果复议不成,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如果公安机关、检察院都决定不立案,根据《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红星新闻记者 张倩 实习记者 张馨月
编辑 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