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余万元找“枪手”替考,李某被录为公务员入职4年后,因“枪手”落网而败露。1月21日,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信息,李某因犯代替考试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雁江检察发布信息
2017年5月,李某找“枪手”替考通过四川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被录用为某单位公务员。而该案背后,存在一个特大组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笔试考试的作弊团伙,团伙分布于四川、天津、山东等多个省份,涉及犯罪嫌疑人40余人。
公安机关在破获该作弊团伙的过程中,通过对查获的手机、电脑等进行勘验,最终查实犯罪嫌疑人李某找“枪手”代替考试的作弊行为,替考“枪手”董某某被广东警方抓获。直到此案告破,李某已入职该单位4年之久。
经查,组织考试作弊的团伙通过互联网在各类考试贴吧、论坛或微信、QQ群发布广告,招揽作弊考生。李某就是通过网络搜索到公务员替考的相关信息后,与组织考试作弊团伙取得联系,再根据指示,邮寄身份证并支付3000元作为前期伪造身份证的手续费。
组织考试作弊团伙在收到钱和身份证后,找到一名与李某长相差不多的“枪手”,把李某身份证照片和“枪手”照片通过技术手段合成照片做成假身份证,李某用合成照片报名,替考者用假身份证参加考试,李某确定自己进入面试名单后,再次支付替考费用10万元。
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近日,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李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名词解释
代替考试罪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王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