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19时10分许,市民张女士来到成都市郫都区的双铁广场购物后,发现自己停在商场停车场的车辆后视镜受损,但停车的位置恰好没有监控。张女士认为,自己支付了停车费,将车交由停车场暂时保管,在这期间车辆损坏了,就该由商场停车场支付全额的修理费用。
商场方则表示,停车场张贴有“不负责看管”的告示,同时后视镜的损坏并非商场的全部责任,如赔偿也需要依照责任划分进行,因此只能赔偿一部分。
购物后,张女士发现车辆后视镜损坏
商场购物:
顾客称车辆后视镜在停车场受损,“索赔遭拒”
1月13日19时30分许,张女士来到双铁广场购物。21时许,张女士准备离开商场时,却发现自己停在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左右两边后视镜都受损了。张女士立刻与商场负责人联系,商场方也很快赶到现场,并向张女士提出两点解决方案:报警、报保险。
警方来到现场后,先是去查看了监控,但张女士停车的地点恰好没有监控。“我们的监控覆盖了五分之四的范围,那位女士停车的地方确实恰好没有监控。”
张女士表示,由于是在商业停车场内损坏,报了保险之后,第二年的保费会提升,因此自己并不想通过保险公司解决。因此张女士提出,自己去修理车辆之后,向商场方出示发票,由商场方对修理费用全额赔付。
但在当天,双方并未达成共识。17日,张女士的丈夫又来到商场,与商场工作人员协商此事,但商场方一直无法同意张女士丈夫提出的全额赔付,双方协商未果。
张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我的车停在商业停车场,后视镜损坏本来就是停车场的责任。修理费用也不高,但我就是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她诉求就是商场方可以支付全额的修理费用,但对方一直表示拒绝。
车辆左右两边的后视镜都损坏
商场回应:
确有管理疏忽,但需调查核实后确认责任划分
18日下午2时许,红星新闻记者来到双铁广场向商场方负责人了解情况。对于张女士所说的情况,商场方则表示:“从没有拒绝赔偿过。”
商场负责人谭先生说:“我们确实有管理疏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需要根据调查核实后,确认责任划分。”商场方认为,由于确实没有监控,当天警察并没有给出责任的划分,而张女士一直不愿意报保险,也没办法确认损坏的价值。“只要认定了我们负多少责任,该赔多少就赔多少。不能她说多少钱就多少钱。”
在这个商场的地下停车场中,红星新闻记者看到一张告示,其中写道:“本停车场仅供车辆停放场地 不负责看管”。
据谭先生介绍,18日上午,张女士添加了他的微信,并再次要求全额赔付,但谭先生也一再强调,“商场方可以赔偿,但只能赔一部分。”谭先生还表示,对方在微博上发布了他的私人照片、抹黑商场。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中国平安保险,工作人员表示,此类事件,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理赔,但需要报警后,由保险公司具体沟通,再处理具体的问题。
停车场中张贴的告示
律师说法:
若后视镜在停车场受损
商场是否应担责赔偿?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1198条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预防侵害的发生。双铁广场张贴的“不负责看管”等标识,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应为无效,其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张贴此类标识免除。张女士停在双铁广场的车辆后视镜受损,双铁广场此区域未覆盖监控,属于未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在其预见和能够防范的范围内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
太琨律创始合伙人、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朱界平律师认为:停车场对停放车辆是否承担责任和如何承担责任,取决于双方之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如果是保管责任,顾客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没有构成保管责任,那么顾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会有难度。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实习记者 胡恒瑞 受访者供图
编辑 王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