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惩罚与治理并重
今日(2月23日),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通报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中,对“八孩女子”的身份,精神与身体状况,以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情况等,都有了一个明确的回应。
事实上,舆论关切“八孩女子”,不只在于其切身的处境,更在于她背后的有关人口买卖等犯罪问题。人们担心,此次事件会不会只是类似事件的一个缩影?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例还有多少没有进入舆论视野?而此次事件引发的对于买卖人口的关注,以及对拐卖妇女儿童链条上的连环追责,必然会让全社会得以警醒,并有可能成为杜绝此类悲剧的节点事件。
↑杨某侠在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虽然此事在数周发酵后,将告一段落,但围绕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事处罚力度,如支持“提高处罚派”与支持“维持现状派”之间的争论,仍将持续。
的确,我国《刑法》经过修改,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了最严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定罪,只规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刑法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最低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于收买被拐卖者,最高法定刑才3年。而且,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二者相比,收买行为的处罚力度似乎确实太轻。
在许多人心中,无拐卖则无收买或者无收买则无拐卖,两者互相影响,到底是谁引起谁其实难有结论。在此情况下,不应处罚差距过于悬殊,这也是一些人主张“买卖同罪”的理由。更有人将买卖人口与买卖动物进行比较,结论同样是收买妇女应该加重处罚。
无论如何顾及这类案件刑罚预防的特殊性,全面考虑被害人的苦难以及其家人承受的痛楚恐怕更为重要。从现实境遇来看,必须进一步加强执法,依据现有法律严厉打击买卖人口的犯罪,而立法上适当加大处罚力度也是有必要的。
犯罪从来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也再次暴露出一些地方社会治理的问题。有的地方村落存在拐卖人口是不争的事实,甚至成为一门“生意”。基层工作人员应当最清楚当地家庭成员流动、变化的情况,若出现了可疑家庭成员,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维护的是村落短暂的安宁,断送的却很可能是被拐卖者的人生。
尤其是对于那些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的地方,管理者必须以发现问题并处理问题为己任,而不是纵容违法犯罪的帮凶。至少应当核实自己所在区域单位是否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若发现可疑情况,应当积极劝说相关人员投案自首,而不是放任不管。若遇到较大阻力,难以劝说的,必须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解救受害妇女、儿童。说到底,基层管理人员在处理拐卖妇女儿童情况时,决不能敷衍了事,流于形式。
如通报中提到,“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没有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法治意识淡薄,导致基层服务管理缺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防线失守。所以,当地处理了大批相关干部和公职人员,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对于该事件发生后处理不当不实,也因为一些人对该事件发生前的事实未加掌握,以及没有正确处理。
事实上,随着舆论的讨论,也接连曝出其他一些地方村落也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有的地方甚至不觉得拐卖妇女、儿童是什么稀奇事,仅仅当成茶余饭后的谈资。说到底,观念和人心都亟待道德与法治的进一步普及。
任何人在发现疑似人口拐卖时,至少应当积极报警救助。人人都应当加强防范意识,提高法治观念。面对违法犯罪,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该只是看客,而应该尽力参与到打击买卖人口犯罪的活动中来。
作者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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