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修订后的新《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最高法在2010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4年、2019年出台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出重大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表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解释》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并对有关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争议问题。
非吸金额超百万或对象超150人应追刑责
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免刑事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解释》原条文共九条,修改后《解释》共十五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
修改后《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修改后《解释》还明确,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明知他人从事集资犯罪活动,
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共犯论处
修改后《解释》规定,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修改后《解释》明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50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50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修改后《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增加虚拟币交易等新型非法吸金方式
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作了规定
据悉,修改后《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
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 ‘养老服务’、投资 ‘养老项目’、销售 ‘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此外,修改后《解释》还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解释》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柴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