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反击致1死3伤:认定正当防卫摒弃了“唯后果论”

红星新闻 2022-04-11 15:22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最近,一起正当防卫案引起公众关注。

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某杰和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海南三亚某市场工地处吃饭,孙某某遭到醉酒的容某、周某某、纪某练的调戏,陈某杰在制止时,遭到对方持械围攻,于是用折叠小刀还击,导致1死3伤。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杰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判决其无罪。后检方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老实说,这份无罪判决书份量很重。正当防卫的认定,从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特别是在这起案件中,更有不利因素。比如,这起案件中,众人都有动手,司法实践中很容易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或者寻衅滋事犯罪。

又比如,在这起案件中,出现了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人命关天,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死伤者家属方面的压力,审判的难度可想而知。比如一审认定正当防卫,检方就进行了抗诉,这也从侧面说明,“脱罪”难度不小。

当然,就事实和法律来讲,这起案件有理由进入正当防卫的免责范围。所谓集体斗殴,如同一场混战,双方都有一定过错。但是,具体到本案来说,反击的当事人并无过错。从性质来讲,这属于自卫反击,完全符合法律对正当防卫诸多条件的认定。对方酗酒调戏妻子,作为丈夫是可忍孰不可忍,制止不法侵害。

的确,反击造成了人员伤亡,这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悲剧。但是,如果不能制止非法侵害,受到伤害和凌辱的,就是反击的当事人。翻看报道,一个细节很能说明问题,对方在陈某杰的头上打了一棍,即便陈某杰戴了头盔也造成了轻微伤,由此看出,防卫这样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到了这种关键时候,人不是机器,千钧一发的时候,正当防卫的尺度,理应更合理。

法不能向不法低头。值得肯定的是,在舆论的高度关注下,近年来,从司法解释,到司法实践,持续激活正当防卫条款。在两高《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意图条件,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从“昆山反杀案”起,一件件正当防卫案件得到司法认定。这次陈某杰为制止调戏妻子的醉酒男,反击造成一死三伤,为正当防卫又增添了新的诠释。

正义来自司法的持续演绎。期待更多正当防卫案例的出现,给良善公民最有力、最及时的撑腰,弘扬惩恶扬善的社会正气。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阳晨

编辑 官莉

红星评论投稿邮箱:hxpl202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