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未告知父亲去世被判赔千元,尊重“祭奠权”是情理也是法理

红星新闻 2022-04-26 16:03

祭奠也是一种权利。

最近,江西萍乡的一起“家事”纠纷闹大了。父亲孙某健从2021年2月起,居住在姐姐孙某兰位于江西省某县的家中,直至2021年10月去世。孙某健去世后,姐姐孙某兰在未通知弟弟孙某城的情况下,为父亲举办了葬礼并火化,骨灰寄存在江西省某殡仪馆。两个月后,弟弟孙某城从他人处得知父亲已经去世,认为姐姐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便向法院起诉,状告对方侵犯“祭奠权”。

近期,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某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

对于这个判决,一些人是有疑义的。平日里,听说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法定权利,但却很少听到“祭奠权”一说。因为没有通知对方祭奠,竟然还要赔礼道歉,赔偿千元,更是匪夷所思。

的确,祭奠权在生活中不常见,在法条中也属于“隐藏未现”的状况。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列举了9种人格权利,其中也没有祭奠权。然而,这种略显“沉默的状态”,并不代表这种权利不重要,就不受到法律保护。

我们常讲,祭奠是一种传统,也是人之常情,从本质来讲,祭奠也是一种权利,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剥夺对亲人死亡事实及安葬知悉权,丧葬事项的决定权,祭拜活动的参与权,同样会使当事人的感情受到伤害,人格尊严受到损害。

尽管在民法典中,并未完整列出“祭奠权”,但成文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权利,民间习惯风俗作为法之渊源,也应被重视。从祭奠活动的精神价值,关系伦理道德等特性看,理应作为“其他人格权益”予以保护。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各地也陆续出现了一些侵犯“祭奠权”的案例,法院也通常从保护人格权益的角度作出判决。

侵犯“祭奠权”属于民事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一旦构成侵权,对方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考虑到老人已经去世,祭奠已无可能,能够弥补的,也就是赔礼道歉,当然,考虑到此举对他人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也在情理之中。

当然,“祭奠权”纠纷也是“家事”,其中就可能涉及亲属矛盾,赡养争议等鸡毛蒜皮的事务。之前发生的一些类似纠纷,也大都由子女矛盾、经济纠葛等所引发。所以,在涉及“祭奠权”的案件中,还需要考量多种因素,避免一叶障目。

比如,某一子女平时未承担赡养义务,对老人不管不问,待老人去世之后,再来兴师问罪,以未满足“祭奠权”为由,占据道德的高地,还敲一笔竹杠,法院就应综合各种情形,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而不是单纯地维护所谓“祭奠权”。

还有一种情形是,如果老人在遗嘱中明确,不允许告知某一子女前来祭奠,考虑到对逝者的尊重,法院也不能简单判决一方构成侵权。

对人格权利的尊重,乃是社会文明的阶梯。经由一个个司法判例,祭奠权等隐形权利登台亮相,释放出传统与现代相接、人本与法治相融的气息。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阳晨

编辑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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