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文:重大案件可双方共同挂牌督办

红星新闻 2022-04-25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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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最高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举办“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暨协作意见会签活动”,签署并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两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相互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重点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会商提出对策,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确认共识,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

《意见》要求,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要健全完善并充分利用双方已建立的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检察机关建立的专家咨询库、检察研究基地等资源可以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享;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到技术性事项的审查认定及需要委托鉴定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推荐有关专家。

在加强业务协助方面,《意见》提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答复。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注册商标信息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核实;需要核实涉案专利法律状态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设立的专利代办处申请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需要核实地理标志产品信息的,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进行检索查询。

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商标的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假冒专利行为等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侵权判断标准、专利审查指南、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等综合审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商请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问题无法认定的,可以逐级请示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可以由检察机关逐级请示上级检察机关。

《意见》还明确,建立重大案件共同挂牌督办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的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或涉及到重点领域重要行业的案件,应及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沟通,必要时双方可共同挂牌督办,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做好案件办理和舆情管控工作。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谭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