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大剧《突围》里国企向私企“高价买矿”的情节,在江西省查办的一起行贿案中出现惊人般的“雷同”!
4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江西王某某行贿案。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案中,河北一家钼业公司老板向江西稀有金属某某集团总经理行贿500万,该公司被后者以2.6亿元高价收购,从而非法获利2.15亿元。
《突围》里“高价买矿”情节再现
老板行贿500万,非法获利高达2.15亿
国家监委、最高检通报的案情显示,1962年10月出生的被告人王某某,是河北丰宁金某钼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某钼业)法定代表人、股东。
2007年8月,为金某钼业能被江西稀有金属某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某公司)高价收购,王某某向江某公司总经理钟某某(已判决)请托,并承诺给予好处费。
此后,钟某某违规决定江某公司以人民币2.6亿元的高价收购金某钼业50%的股份。王某某为感谢钟某某,9月6日,王某某安排妻子闫某某向钟某某指定的妻弟罗某的银行账户转账500万元。经鉴定,王某某通过行贿非法获利共计2.15亿元。
2021年2月4日,江西省金溪县监察委员会将案件移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3月19日,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行贿罪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16日,金溪县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追缴王某某违法所得2.15亿元,返还被害单位江某公司。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2月14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委、检察院一致认定
上述行贿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对于该案中的监察、检察履职情况,上述两部门在通过中提到,江西省监察委员会在查办江某公司原总经理钟某某受贿案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涉嫌行贿犯罪数额巨大、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必须严肃查处。
2020年10月,应江西省监察委员会商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钟某某受贿一案,经监检研商,一致认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钟某某行贿5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涉嫌行贿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王某某一直未交代其涉嫌行贿犯罪事实,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配合,进一步分析钟某某受贿案案情,对钟某某收受王某某500万元犯罪事实提出了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江西省监察委员会召集案件论证会,统筹王某某行贿、钟某某受贿案件办理进度,协调证据收集、调取工作,形成了依法处理的共识。同年12月31日,经江西省、抚州市监察机关逐级指定管辖,金溪县监察委员会对王某某涉嫌行贿一案立案调查。
查封了涉案汽车、房产、现金、股权
最大程度地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在追赃挽损方面,案例通报中介绍,监察机关经与检察机关沟通协商,一致认为应当依法追缴王某某通过行贿犯罪获取的不正当利益。
在金溪县监察委员会的协调下,金溪县人民检察院配合成立追赃小组,先后奔赴河北、北京、辽宁等地,依法扣押查封涉案汽车7辆、不动产13间(栋)、现金420万余元、股权3000万余元,合计价值7000万余元,最大程度地挽回国有资产的损失。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会商认为,应对王某某转让给江某公司的股份实际价值进行司法鉴定。经依法鉴定,根据江某公司收购金某钼业价格2.6亿元减去收购时金某钼业总资产价值、涉案钼矿采矿权评估价值,计算认定王某某通过行贿违法所得2.15亿元。
检察机关建议审判机关依法裁判该违法所得返还江某公司,法院予以采纳。
对侵吞巨额国资的行贿犯罪零容忍
斩断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的“黑手”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国家监委、最高检在典型案例通报中提到,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对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行贿犯罪零容忍。通过依法惩治发生在国企领域的行贿受贿犯罪,斩断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的“黑手”,切实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实践中,为逃避法律追究,行贿受贿双方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零口供”的行贿案件,应根据证据标准,注重运用受贿人有罪供述、特定关系人或者经手贿赂款的证人证言,特别是转账的书证等证据,证明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案件经审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依法提起公诉,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
案例通报中还提到,准确认定行贿犯罪违法所得,主动协作配合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准确认定行贿犯罪违法所得数额,与监察机关加强协作,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行贿人涉案资产,配合监察机关查明行贿人违法所得相关证据,为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行贿犯罪违法所得,判决追缴行贿人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提供重要支撑。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谭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