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接妻子回家的途中,四川隆昌的唐先生在顺风车平台接了2名同行乘客,目的地正是妻子所在的家乡。但途中,他所驾轿车意外遭遇事故,保险公司以他“从事非法营运”为由拒赔商业险。
庭审现场 图据中国庭审公开网
唐先生对此不服,提起诉讼。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隆昌市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唐先生损失。法院认为,唐先生此次利用相同路线之便分担成本,属典型的共享出行的顺风车运行模式,不以盈利为目的,既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也没有明显增加车辆风险,承保公司应当赔偿。
事发:
跑顺风车出事故损失2万多
保险公司因其“从事非法营运”拒赔商业险
唐先生家住四川隆昌,妻子是雅安名山区人,2021年5月4日,他驾驶自己的轿车前往雅安,准备接妻子回家。为节省路费,他临行前在“哈罗出行”平台上发布了顺风车信息。接单后,他驾车从隆昌驶入高速公路,到威远连界下高速,接到了两名顺路乘客,随后继续驶往雅安市。
但行驶至广洪高速344公里+800米路段时,车辆意外打滑撞上了护栏,造成车辆和路产受损。由此产生车辆修理费20900元、施救费600元、路产赔偿金4760元,唐先生因此次事故共损失26260元。他表示,此次出行中,自己只收取了两名同行乘客乘车费189.6元。
因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唐先生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仅按交强险约定赔了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以唐先生“从事非法营运”为由,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拒赔商业保险部分。
唐先生认为,自己并非以跑车为职业的网约车司机,此行目的也是为了前往雅安接妻子回家,而非专门接送乘客。不论有没有人坐该趟顺风车,他都会跑这一趟路程,不仅行驶路线属合理范围,顺风车获得的车费也明显低于同等行驶距离营运车辆的收费。因此,他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
共享出行分担成本
未改变车辆性质,保险公司应理赔
为此,唐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26260元。法院审理后还查明,2020年12月29日在“哈罗出行”平台上注册“顺风车”后,唐先生在280天内累计接单17次,出行次数8次。
那么,注册顺风车后从事顺风车业务,是否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显著增加车辆危险呢?法院认为,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网约车属经营行为,顺风车则属共享出行方式。虽然也存在收费和服务,但顺风车主要用途是自用,为出行线路相同的人提供方便,本质上是一种顺便行为,收取费用主要在于分摊成本。
此外,顺风车在车辆自用出行的基础上顺便搭乘出行线路相同的人,与搭乘人分摊出行成本,并未明显增加私家车行驶过程中的事故风险,也不属于营运行为,没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法院同时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部分注册顺风车车主不以自用为目的、收取费用超过出行成本,或者不顺路等具有盈利性的情形,此时顺风车的自用性质已发生改变,应当区别对待。
本案中,法院推断唐先生从隆昌前往雅安接妻子为事实,并认为唐先生的行车路线在合理范围内,收取乘客的189.6元费用明显低于单程约300元的成本,280天内累计接单17次、出行次数8次的出行频率较低。因此,唐先生通过顺风车平台进行搭乘行为应属于相同线路之便分担成本,属典型的共享出行的顺风车运行模式,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没有明显增加车辆风险,也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而保险公司以唐先生“从事非法营运”,增加了车辆运行风险为由拒赔,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也与法院查证的事实不符,因此,保险公司拒不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属违约行为。
据此,2022年2月17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承保保险公司支付唐先生保险赔偿金26260元。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