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假期于今日开启,人员流动较日常增大。4月1日,成都出现了本土确诊病例。疫情防控部门提醒,市民朋友应随时掌握重点地区来(返)蓉的管控要求,主动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和义务,配合织密防控、防护网络,来(返)蓉后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备,做好个人健康监测,配合落实管控措施。
那么,个人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义务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祥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即接受预防、控制措施义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故意隐瞒行程,传播疾病危害公共安全,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东站放置的场所码等 资料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换句话说,若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拒绝接受检疫、隔离,肆意接触他人,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防疫部门呼吁,在成都的市民尽可能减少离开成都和出省,的确需要离开成都和出省的,请向社区登记清楚返回的计划,返回后要主动向社区报备。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于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