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大米不打‘松花江’打什么?难道我打黄河大米吗?”
去年,因产自松花江的大米包装上印有“松花江”字样,成都一市场内数十家大米公司、经营部被长春一家拥有“松花江”商标的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桑田公司)起诉,称其使用“松花江”商标侵权。法院一审判长春这家公司胜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此事一出,众人哗然。被起诉的商家认为这是“青花椒”案的再现,“这家公司以维权之名,行‘碰瓷’之实,属于恶意诉讼。”部分商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今日下午,该案二审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据红星新闻新闻记者了解,除了现场的庭审,还进行了网络直播。庭审从下午13:30分一直持续到16时才结束。庭审中,控辩双方激烈交锋。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虽然成都“松花江”二审还未宣判,但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正大桑田公司起诉的另一家名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格林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的“松花江”大米案二审,已于今年5月10日在西安判决。法院驳回了正大桑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
庭审采用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
庭审焦点
商家使用“松花江”三字是否合理?
红星新闻记者在现场注意到,本案争议焦点为:商家是否对正大桑田公司的商标构成侵权?商家使用“松花江”三字是否是描述性合理使用等。
庭审中,正大桑田方表示:他们对“松花江”商标投入大量广告宣传,使其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商家在包装袋上显著使用“松花江”字样,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家代理律师王仁根则表示:松花江原本就属于地名,其作为地名的概念已经为公众熟悉,具有天然的地理描述性,再加之松花江是我国七大河流之一,是众所周知的地理名称、河流名称,更是东北人的母亲河,正大桑田方面不能限制他人合理使用。
同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商家在外包装上印制“松花江”三字,并非是想攀附“松花江”这一商标,而是想描述上诉人所生产、销售的大米来自松花江流域,因为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三江平原交汇地为东北大米的核心产区,黑土地肥沃、矿物元素丰富、阳光雨露充沛,出产的大米品质好,深受消费者喜爱。所以,商家并非商标权使用,而是描述性合理使用、善意使用,不存在侵权。
本案从下午13:30分一直持续到16时才结束。庭审中,双方激烈争辩。据悉,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松花江大米被控侵权
西安此前同一类案件 商家二审胜诉
据了解,正大桑田公司从2020年至2022年间,曾以“侵害商标权”为案由,提起了上诉40余起。
虽然成都“松花江”二审还未宣判,但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正大桑田公司起诉的另一家名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格林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兴隆公司)的西安“松花江”大米案二审,已于今年5月10日判决。
西安中院认为,本案中,农产品与其产地具有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大米产品在其商品包装上标识大米的产地具有合理正当属性。松花江主要流经吉林、黑龙江两省。红兴隆公司地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红兴隆公司在松花江流域内的大米产品上使用“松花江”字样属于对于大米产地进行说明,属合理正当使用。
产品外包装明确标识了产品的商标,且印有东北特产字样,此种情形下使用松花江,属于对产品产地的具体说明,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于正大桑田公司产生误认,造成混淆,红兴隆公司未侵犯正大桑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因此,西安中院依法对正大桑田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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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王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