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还明确,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早在十年前就已写入刑诉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这项制度入法最早可追溯至2012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目的在于帮助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而在此之前,一些地方已探索和适用了类似的“轻罪记录消除”制度。
如今,刑诉法第286即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多数省份存在“封存记录”泄露
代表委员曾多次建议完善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于2012年入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为何又在十年后就这一制度专门出台文件呢?
据介绍,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据新华社报道,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政协第58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上,委员们所提建议中便有,“要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据检察日报报道,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便提交了一份有关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管理的建议。周燕芳提到,各地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犯罪记录的定义、封存启动程序等规定不同,司法实践中各单位在操作上缺乏统一性,容易出现犯罪记录封存不彻底、封存不及时等情况。因此,她建议,规范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管理标准。
2022年5月24日,“两高两部”正式印发上述《实施办法》的通知。据介绍,四部门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在国家层面统一细化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工作程序,促进公、检、法、司等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效果,经反复讨论、研究,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上述《实施办法》。
所有涉案材料“应封尽封”
不当泄露者要被追究责任
据介绍,《实施办法》全文共计26条,涵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基本上解决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首先,封存内容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其次,封存措施力求有效。除纸质卷宗、档案材料等实质化封存外,特别强调电子数据也应当同步封存、加密、单独管理,并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权相关平台对接,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联网直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非因法定情况,不得解封,但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再次,查询程序力求严格。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记录。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申请,认真审核申请理由、依据和目的,严格把关,及时答复。
最后,责任追究力求到位。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柴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