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在工地施工的便利,他们在挖到古墓葬后悄悄将其中的文物盗走变卖……6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成某学及成某明是某建筑劳务公司土建施工员,邓某某是机械司机。2020年9月11日,三人在项目土方施工中,挖掘出一座古墓葬内的宋代文物陶俑、陶罐共计8件(套)。之后,三人合谋将文物秘密转移并进行藏匿。
同年10月15日,施工队又挖出两块刻有“墓志铭”的明代墓碑,现场管理人员凌某某、倒场管理人员叶某某通过邓某某联系卖家,最终以1800元的价格将明代墓碑卖了出去。12月15日,施工人员再次发现古墓,得知消息后,成某明和邓某某迅速将古墓内的13件明代文物进行转移,并对古墓进行回填。然而,这次“转移”被群众举报,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两人不得不交出藏匿的文物。经鉴定,成某学、成某明、邓某某盗窃、倒卖的文物中,共有11件(套)三级文物、1件(套)二级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较高。
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明、成某学、邓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国有文物,其中成某明、邓某某盗窃二级文物1件(套),三级文物14件(套),一般文物4件,数额特别巨大;成某学盗窃三级文物4件,一般文物4件,数额巨大,三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其中,成某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文物,却予以窝藏,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邓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情节严重,另构成倒卖文物罪。最终法院当庭宣判,施工员成某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施工员成某学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机械司机邓某某犯盗窃罪、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据了解,现场管理人员凌某某、倒场管理人员叶某某另案处理。
法官提醒,我国境内地下、内水领海中的一切文物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因此,在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先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调查与勘探。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文物,须立即向施工单位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任何人员或单位都不得瞒报、迟报、漏报,不得哄抢、私分、藏匿。若因一时贪念盗窃、倒卖文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