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法院可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负担更多家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尊重年满8岁孩子的真实意愿;婚内单方举债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共同债务……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一年半时间,上述涉家事案件的新规适用效果如何?6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发布8个典型家事案件,介绍民法典时代下如何通过妥善化解家事矛盾,实现对家庭及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情感利益的一体化保护。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通报的案情显示,刘某与祝某于2005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刘某曾起诉要求与祝某离婚,法院于2019年5月判决驳回刘某的离婚请求。此后,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明确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祝某表示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第一次起诉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至今,已满一年,夫妻感情未得以修复,婚姻关系并未改善。现刘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刘某要求解除婚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祝某主张夫妻感情未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应依法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准予刘某与祝某离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应当依法判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时女方提供丈夫出轨照
法院判决无过错方分得6成财产
李某与张某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同意离婚,认为李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提交李某微信收藏夹中与一名女性的不雅照片及较亲密的日常合影。
关于张某主张李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一节,法院认为,对于张某提供的照片,因李某未作出合理解释,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张某予以照顾,张某分得60%,李某分得40%。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体现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增加的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体现了《民法典》惩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目的。
考量一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
判定另一方给付离婚经济补偿
安某与马某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婚内生育一女。马某称安某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马某不得已自分居后离职独自照顾幼儿,多年无法工作,个人工作能力贬值,要求安某给付其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双方分居时,婚生女不满一周岁,后随马某共同生活。近五年时间里,对婚生女的抚养义务主要由马某完成。马某因照顾幼儿主动离职,加重了单独抚育子女的生活负担。法院对马某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综合考量马某独自抚育婚生子的时间、双方的收入及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定安某给付马某一定数额的离婚经济补偿。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离婚时主张经济补偿的依据和处理。《民法典》关照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弱势地位从而在法律层面予以矫正。离婚经济补偿以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为必要条件,目的是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从而更充分地体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进而实现两性的实质平等。具体补偿的数额,可以结合单独抚养子女的时间、双方的收入及经济状况、本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
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法院尊重孩子所述抚养意愿
李某与丁某婚内生育李小某。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案件审理中法官单独征求李小某意见。李小某表示愿意和父亲李某一起生活。
二审中,丁某提交了李小某书写的一张字条,内容为“也可以和妈妈一起生活。”法院认为,丁某虽主张孩子所述选择为李某逼迫和教唆所致,但根据一审谈话笔录记载,法官与李小某谈话时,父母均未在场,整个谈话过程能够体现系李小某的情感流露和自然表达,不存在被逼迫等情形。
法院认为,虽然二审中丁某提交了李小某书写的字条,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并考虑到未成人心智及孩子相较于父母家庭地位等因素,法院采信并尊重李小某和法官谈话时所表述的抚养意愿,最终判定李小某由李某直接抚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判决离婚处理子女抚养权,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上,《民法典》新增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以及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规定。
由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和判断能力,因此在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特别说明的是,孩子的意见并非抚养权归属裁判的唯一依据,仍然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时提出共同承担48万债务
单方举债超出生活需要,不属共债
任某与侯某婚后感情破裂,任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侯某同意离婚,主张任某与其共同承担48万元债务。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侯某主张的债务系其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且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款项未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侯某个人予以偿还。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新增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该条文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在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对于未举债一方利益进行了立法保护,对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规范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有着积极作用。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柴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