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环境资源案件中,侵权人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的,可探索护林、护鸟等劳务代偿方式

红星新闻 2022-06-14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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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

最高法环资庭庭长刘竹梅答记者问时说,《解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将部分审判执行创新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固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明确补植复绿生态环境修复方式。《民法典》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森林法》亦规定了补种树木及其代履行方式。各地法院在审判、执行中,对补植复绿责任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对此《解释》第17条予以肯定。

其次,规范认购林业碳汇替代履行方式。我国正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司法实践中,福建、贵州等多地已出现侵权人自愿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

再次,肯定劳务代偿责任承担方式。环境资源案件中,因侵权人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金额较高,各地法院探索出巡山、护林、护鸟、环保法治宣传等劳务代偿的创新方式。

最后,鼓励侵权人自愿交纳修复保证金。《解释》规定的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实质为一种保全措施,有利于确保补植复绿等修复责任得到落实,保障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人民法院通过统筹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引导侵权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惩罚教育和示范引领功能。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谭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