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法院获悉:6月10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破坏交通设施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携带作案工具扳手、钢管等工具先后7次在冕宁县泸沽铁路大桥上,使用同一方式拆卸下正在使用中的成(都)昆(明)铁路线与峨(眉)广(通)铁路线安宁河联络线路钢轨护轮轨夹板 (俗称“鱼尾板”),用自己的小型货车运至冕宁县高阳街道废品收购站,向被告人王某出售。王某在明知马某销售的赃物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7次予以收购并转卖。
公安机关查获时,从王某处收缴“鱼尾板”40块。经鉴定,被告人马某多次采用破坏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铁路设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列车颠覆、毁坏或者更加严重的后果。
据了解,归案后,两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量刑情节,最终法院判决马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没收作案工具;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王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