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情理来讲,员工上班工作,还有饮食、休息、方便等正常生理需求,这是一个不能切割开来的整体
上班期间,员工去楼下厕所途中被狗咬伤。员工提出工伤申请,但公司负责人认为这不算因工受伤,员工只能“自认倒霉”。
毛某是江苏省如东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6月18日上午,正在上班的她内急,去了趟车间楼下的厕所。返回车间途中,一只野狗突然窜出,咬住她的腿不放。经送医诊断,毛某右大腿下部被狗咬伤。出院后,毛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负责人认为,工伤指的是因工受伤,离开车间去方便,自己不注意被狗咬伤,怎么能算工伤?此后,毛某以个人名义向如东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近日,该局作出认定,该名员工受伤系工伤,相关公司已于7月25日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
对毛某来说,这份《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分量可不轻。如果不是工伤,员工被野狗咬伤,连个能赔偿的动物主人都找不到,那的确只能算“自认倒霉”,自己掏钱治疗。可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一般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就连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也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了手中的这份《工伤认定决定书》,意外受伤的毛某“伤有所医”,也能长舒一口气了。
虽说工伤“待遇”如此,但却不是所有受伤的情形都能算作“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以及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只有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才能被纳入“工伤”救济保障的范围。
从公司负责人的有关表述看,认为工伤指的是因工受伤,但“离开车间去方便,自己不注意被狗咬伤,不能算工伤”的认知,显然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等工伤认定要件理解有所偏差。从情理来讲,员工上班工作,还有饮食、休息、方便等正常生理需求,这是一个不能切割开来的整体,员工上班期间上厕所,途中被野狗咬伤,理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翻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作出了有利于员工的司法解释。比如,该《规定》明确,“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等情形,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也都秉持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回到这起工伤认定风波,当地人社部门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要件,进行解读认为“在工作时间去上厕所,属于生理需要,是为维持持续、有效的工作所必需,算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在性质上应视同工作”,日常的“工作场所”还应当包括单位的公用通道、厕所等公共场所等,继而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上述分析和推断,既符合情理,也符合法理,更令人信服。
法治培塑非朝夕之功。涉事公司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当场表示接受认定结果,但从之前认为是“员工自己不注意被狗咬伤”的思维中,也暴露出对“工伤”认知的片面和狭隘,从长远看,有必要强化人本理念、吃透法律法规,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阳晨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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