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方“有错在先”不能成为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红星新闻 2022-07-15 11:51
进入
长安街
阅读更多内容

7月15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答记者问时说,实践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之一。

“这里我们要特别强调一个观念,就是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王丹表示,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王丹解释,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当然,如果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的,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再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