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3辆豪车,低价从行贿人手里买房!北京顺义供销社原主任方建华获刑11年

红星新闻 2022-07-28 16:44

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在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后,方建华以低于市场价百万的价格从企业老板手上买房,还收受一辆价值260余万元的奔驰汽车……北京高院日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北京市顺义区供销合作联合社原党委书记、主任方建华案的二审判决。

据法院查明,从2004年至2017年,方建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租赁商业经营场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1830余万元。

今年6月14日,北京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北京高院认定,方建华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二审期间认罪认罚,并委托家属代为退缴了剩余全部受贿款项及预缴罚金,将其刑期从13年改为11年。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方建华案二审判决

为企业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后

在通州低价买房,收受3辆豪车

公开资料显示,方建华是北京顺义人,1963年出生。他从1984年起便进入顺义县供销社工作。2000年时,方建华升任顺义区供销社副主任、北京隆华商贸集团公司副经理。4年后,他成为顺义区供销社党委副书记、主任,北京隆华商贸集团公司经理。

2019年6月21日,方建华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留置,次年1月3日被逮捕。他涉案的起始时间,正是从自己当上供销社主任的2004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认定,从2004年至2017年,方建华利用其担任顺义区供销社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天地控股有限公司等单位和王某、何某等个人在工程承揽、租赁商业经营场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1830余万元。

据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6年间,方建华为天地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以低于市场价110余万元的价格,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购买北京市通州区2套房屋,收受该公司蒋某、彭某等给予的价值260余万元的奔驰汽车1辆。

除上述奔驰车外,方建华还收受了两辆名车。2004年至2009年,方建华为邵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其给予的宝马牌汽车一辆,价值90余万元。

2007年至2016年,方建华为北京东方龙杰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商业经营场地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给予的470万元及价值110余万元的丰田牌汽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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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830余万元获刑13年

认为一审量刑过重而上诉

据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方建华受贿的金额大多都在百万元以上。2006年至2016年,方建华为北京天雄特别特服装鞋帽有限公司、北京隆华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公司租赁商业经营场地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或者索取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给予的钱款共计210万元。

2007年至2016年,方建华为王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王某给予的钱款共计200万元。2008年至2010年,方建华为赵某2承揽工程提供帮助,伙同他人收受赵某2给予的钱款60万元。

2011年至2017年,方建华为何某承揽天禧广场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何某给予的钱款300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方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认定,方建华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故判决:方建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继续追缴方建华违法所得118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方建华提出上诉,认为一审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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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并委托家属退赃

二审法院将刑期改为11年

北京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显示,在北京高院二审期间,方建华表示认罪认罚,并委托家属缴纳1280万元在案。

方建华的辩护律师提出,方建华检举揭发时任顺义区副区长林向阳主动索贿低价买房一事,符合认定立功的非义务性特征,林向阳受贿案在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应认定方建华构成重大立功;顺义区供销社属于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对方建华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应进行考量;方建华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与家属共同争取全额退赃。建议对方建华从宽处罚,进行改判。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最高检网站曾在2021年4月通报,北京检察机关依法对林向阳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另据北京市纪委监委网站通报,2016年9月接替方建华担任顺义区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的李奇也几乎同时被查。

北京高院审理查明,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针对方建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明方建华系接受国家机关委派到顺义区供销社从事领导、管理工作,顺义区供销社的性质不影响对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

北京高院认定,方建华揭发他人受贿犯罪的内容属于其如实供述行贿事实的一部分,依法不构成立功;在二审审理期间,方建华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了一定的认识,并委托家属代为退缴了剩余全部受贿款项及预缴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

最终,北京高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方建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二审期间出现新的退赃情节,致量刑失当,该院依法予以改判:方建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王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