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推成都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在金牛区犬管办牵头指导下,成都金牛公安会同区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和交通局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从8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针对街面流浪犬、不文明养犬行为组织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加强文明养犬教育引导,增强群众文明养犬意识。
截至目前,成都金牛公安已先后为群众办理电子犬证34833个,配合有关部门收容、安置流浪犬75只。在8月1日第一次清查整治行动中,现场责令改正携犬出户不牵绳、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绿地等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132人次;对未及时自觉清除犬只排泄物,教育犬主7次;在道路、小区、广场等公共区域清除犬粪19处;督促完成电子犬证补办25个。
行动中,辖区派出所结合前期工作情况,走进商铺、小区、广场等位置开展宣讲,在各社区分散设置宣传点开展走访宣传。由分局治安科牵头,对辖区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较为突出的绿地公园、城市商圈及部分小区院落进行了重点专项巡查整治。
下一步,分局还将继续加大对携犬出户不牵绳、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绿地、不自觉清除犬只排泄物等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的清理整治力度。
警方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2、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
3、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对犬只粪便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
红星新闻记者 张肇婷 实习生 赵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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