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江的王先生是做服饰生意的,2018年底到绵阳租了一个面积370平方米的商铺卖服饰,期限5年,年租金25万。两年后,王先生不再继续做生意且未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并将钥匙邮寄给了房东柳大妈。由于王先生擅自解约,柳大妈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协议,同时要求王先生赔偿违约金50万。
9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绵阳游仙区法院获悉,王先生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认为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酌情予以调整,认定王先生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为10万元。
男子租5年商铺:
两年后停业,租金未付完 遭房东索赔50万违约金
柳大妈家住绵阳游仙区,2018年11月和四川省中江县的王先生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协议,将自己位于游仙区一环路东段一处370平方米的商铺租赁给王先生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约定,商铺年租金25万元,王先生提前15日支付下一半年房租12.5万元。同时,王先生需要支付保证金3万元,保证金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设施无损坏及所有债务均已清偿的情况下予以退还。在相关责任上,合同内约定,租赁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或擅自解约,若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全额赔偿违约金50万元。
合约签订以后,王先生进场装修,并很快开始销售服饰。不过,因为在装修过程中出现失误,2018年12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由于安装广告牌将外墙花岗石打碎,若王先生未将其恢复原状,不予退还上述交纳的3万元保证金。
2020年12月底,按照合同约定,王先生需要支付下一半年的租金了,可经过反复催促,柳大妈只收到了其中的5万元。2021年3月,王先生的店铺停止营业。
合同没到期,还有租金没有付完,为了讨要一个说法,柳大妈一纸诉状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当初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责令王先生支付余下的商铺租金7.5万元,同时承担违约金50万元。
法院判决:
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酌情认定被告应承担10万元
面对柳大妈的诉求,王先生表示,自己在店铺东西搬离后一直在与对方协商,但柳大妈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已经将店铺租赁给其他人,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针对另外租赁他人的说法,庭审中,柳大妈陈述,自己是在2021年4月收到对方寄回的租赁房屋钥匙一把,这才将房屋另行出租给他人。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柳大妈、被告王先生之间的商铺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被告王先生于每半年已交纳租金用完之日前的15日交纳下一半年的租金。因此,王先生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于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半年租金12.5万元,但其仅支付该期租金5万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收到被告邮寄的钥匙,被告对寄出一把钥匙给原告的事实予以认可。其交回钥匙的行为,表明了其解除合同的意愿,虽然王先生作为违约方而提出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柳大妈也在收到钥匙之后将房屋另行租赁给他人,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协议已于2021年3月底解除。那么,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021年1月至3月的剩余部分租金1.25万元(25万元÷12×3个月-5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被告王先生于租赁期内擅自解约,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应当向守约方即原告柳大妈支付违约金。原、被告的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每年租金25万元,被告于2021年3月擅自解约,造成了原告租金的损失。合同约定违约金50万元,被告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认为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酌情予以调整,认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为10万元。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原告柳大妈与被告王先生于2018年11月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于2021年3月底解除。王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柳大妈支付租金1.25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
张黎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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