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分家协议引发的赡养纠纷:长子去世后,九旬母亲将其余三子女起诉至法院

红星新闻 2022-10-09 18:14

4个月前,唐老太将次子和两个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3名子女轮流赡养自己,其看病的医疗费除报销后也由3人平均承担。10月9日,红星新闻获悉,广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唐老太的诉讼请求。

唐老太是四川广安市某村村民,她是4个孩子的母亲,如今已90岁高龄了,年迈体弱,无生活来源,神智时有不清。唐老太的丈夫早在2002年就因病去世,在丈夫去世前,唐老太的两个儿子就已分家。根据两个儿子1999年签订的分家协议,约定由长子赡养母亲唐老太,次子蓝某赡养父亲,兄弟二人从父母处分得房屋两排两间。分家协议签订后,蓝某兄弟二人分别将各自分得的房屋拆除后重建,并将拆除旧房的材料用于新房建设中。

↑资料配图 据IC photo

后来,唐老太便一直随长子生活,丈夫则随次子蓝某一起生活。2019年,唐老太的大儿子去世,她便跟着大儿媳共同生活。今年6月,作为唐老太的临时监护人,其所在村委会到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老太的次子和两个女儿都应该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

法庭上,唐老太的次子蓝某表示,当年跟哥哥分家时就签订了分家协议,并对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进行了约定,由自己赡养父亲,父亲去世时也是他为父亲操办丧事,几年前哥哥去世后,自己也有照看母亲,按照当初的分家协议,母亲有权在哥哥家的房屋中居住。哥哥去世后,哥哥的儿子也应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自己也愿意在能力范围内赡养母亲。此外,唐老太的两个女儿也表示愿意赡养母亲。在此前经村委会协调后,兄妹三人已协商每人每两个月轮流赡养母亲。

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定的义务,依照《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唐老太共生育了4名子女,将其养大成人艰辛不易,现唐老太已年满90周岁高龄,年迈体弱,无生活来源,需要子女的照料和亲情的抚慰,虽然两个儿子当年签订协议,约定次子赡养父亲,长子赡养母亲,但现长子已去世,三被告作为唐老太的子女,理应感恩母亲的养育之恩,依法承担起赡养母亲的责任,尽其所能为母亲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让母亲安度晚年。故对于唐老太要求三名子女每两个月轮流对其赡养照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三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已达成轮流赡养原告唐老太的协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日前,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蓝某三兄妹依次轮流赡养母亲各两个月,之后再以此类推,唐老太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三兄妹各承担三分之一。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实习编辑 朱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