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模骗局”引发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其背后是一个以招聘发模为幌子,实则诱导女性剃光头,并将整个剪发过程拍摄上传到网站售卖,以供部分特殊癖好人员观看的灰色产业链。
无独有偶,日前,两名成都某高校的学生表示,在看到发模事件的媒体报道后,发现跟自己此前的经历高度相似。其表示在一个名为“小树美业”的网站上发现了自己的理发视频,其中,视频售价200元,照片140元。两人随即报警。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在警方的协助下,目前两名学生已与店家已经达成和解,店家已经删除相关的视频图片,并承诺如之后发现其他地方还有流传的视频图片,会协助维权。
▲小赵发现了自己的剪发视频和图片被标价出售
疑遭“发模骗局”
大一学生剃头后,剪发视频被放网站出售
刚上大一的小赵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前不久自己在找兼职时无意间看到了一个QQ群里发布的发模招聘信息,“工资”很吸引人,短发剪染400+;小卷烫发300元。小赵便根据招聘信息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上了这家理发店,并与对方约定了时间:10月16日。
▲发模招聘信息(关键信息打码)
剪发当天,她去到了对方指定的一个离学校不远的私人公寓。公寓在一个老小区的6楼,内部分为上下两层,楼下是客厅,楼上是理发间。小赵介绍,接待她的是一对夫妻,主剪的是女子李某,其丈夫鲜某负责打下手。
在正式剪发之前,李某耗费约一个小时,向小赵介绍了各类发型,并表示会将整个剪发过程拍视频记录下来。“她一直劝我剪短一些,还说要拍视频给学美发的客户。”最后小赵选择了李某推荐的“波波头”。
小赵说,确认发型后,李某又让其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写着:
“乙方同意甲方拍摄以乙方为主体的影像作品……甲方可以以下方式使用作品:网上发表销售,使用时间不受限制……乙方同意甲方在任何平面媒体、相关宣传媒体及互联网上发表作品,发型的范围为相关媒体所许可发型的任何范围。”
▲发型模特协议书
小赵称,自己曾对视频的用途提出过质疑,但李某强调只是一些学习美发的客户需要。“他们还跟我说,我们学校很多学生都在他们那里剪过头发,她还拿出了手机给我看了哪些人是学生。一直跟我说他们和别人不一样,他们不会有什么违法的操作,也不会骗人,让我放心。”
签完协议后,根据事先确定的发型,李某开始对小赵的头发进行修剪。不过,当剪完头发,小赵发现发型与预期相差甚远,“双耳上沿以下,后脑的头发被贴着头皮剪得干干净净。”但此时木已成舟,小赵只能“自认倒霉”,后从李某那里得到此次的报酬——400元和一顶假发之后,离开了这家理发店。
直到最近,一篇关于“发模骗局”的媒体报道引起了小赵的注意。回想自己的经历,与报道中的受害者经历有着高度相似,且她还发现,一个名叫“小树美业”的网站上正出售着自己当时的剪发视频,其中视频售价200元,照片140元,这让她深感被骗。
此后,小赵开始在校内寻找与自己相同的受害者,并很快与另一名受害者小杜取得联系,两人对比彼此遭遇及一些媒体报道之后,选择了报警。
“当时签协议的时候,我并不知道他们会把视频出售给一些对女生光头、女生剪发有特殊癖好的人,我也是看到媒体报道才知道。”小赵说。
▲某网站售卖的视频和图片
警方介入视频已删除
店家自称为方便买家买发,双方已达成和解
11月19日,记者与理发店老板娘李某取得了联系。在与李某的沟通过程中,对方表示,我们的视频和图片是提供给美发行业有需求的人学习,“对于买这个视频的人是出于怎样的心态,我们无法控制,我们只能保证自己的视频不出现擦边的内容。”
李某同时表示,11月7日,警方曾进行过突击上门检查,并没有发现他们拍摄的视频有涉嫌违规的地方。
“我做美发这一行已经十来年了,最开始的时候是收头发的,但如果头发收过来长期没卖掉就容易发霉长虫,后来客户就开始要求我们拍摄剪头发的视频,以保证我们出售给他们的头发是刚剪下来的,是新鲜的。”李某表示,“逐步发展到现在,有了一个专门的网站,来出售头发及做发型的图片视频。”但我们卖家是无法确定买家的意图的,现在知道会有这种风险,我们的网站也不会再做了。
记者发稿时,“小树美业”网站处于无法浏览的状态。
针对两名同学对视频图片用途不正的质疑,李某表示并不知情:“我们只负责卖,具体买家怎么用并不清楚,以前都以为只是学习美发的同行需要。”
记者从当事人了解到,11月19日,在警方的调解下,小赵、小杜和理发店已经达成和解,在警方的监督下,李某从网站上下架了前两者的视频,并现场删除了其储存在电脑里面的两者的视频图片,并且表示如果之后在其他网站看到两者的视频图片,会协助维权。
11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处理这件事的高新区合作派出所人民调解员杨洪,对方表示:“目前店家已经将涉事相关视频删除了,如果以后发现,店家会协助处理。这只是一起简单纠纷,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和解书
对此,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表示:“女生愿意拍摄剪发视频,不代表着愿意被公开或者二次传播。并且,女生被剪发的发型有侮辱或者丑化女性的特点,二次传播是对女生肖像权的侵犯,毕竟是未经女生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实习记者 闫晓峰 实习生 邓宝盈 图据受访者
编辑 陈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