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图片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2月28日,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等4人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对被告人吴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连用四个“特别”,称“吴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在2020年5月浙江省纪委监委发布的对吴华的“双开”通报中,用到了三个“特别”,称其“金融领域腐败问题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的典型”。
银行原行长受贿2.75亿被判死缓
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12月28日当天的判决中,对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除吴华外,对被告人周良增、林深、何江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八年不等刑罚。追缴涉案赃款赃物及被告人吴华等4人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利息,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华利用担任温州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544亿余元;2013年至2015年,吴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11年至2018年,吴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元,造成温州银行账面损失3026.0542万元;2015年至2017年,吴华违反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未经贷审会和董事会审批,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3亿元。计算下来,其涉案金额超过15亿。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吴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予以严惩。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纪委监委称其为金融领域贪腐典型
据公开简历显示,1968年12月出生的吴华是浙江云和人,1990年8月参加工作。工作的前6年里,他在中国人民银行云和县支行任会计科科员、副科长,1997年到2009年,吴华一直在交通银行温州分行工作,先后任交通银行温州分行财会处检查辅导员、办公室秘书科科长、副主任、黎明支行行长、交通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行长等职。
2009年2月,吴华曾被短暂调往交通银行绍兴分行任副行长。随后,他便开始了和温州银行的交集,2009年12月,吴华被任命为温州银行党委委员,从2010年起,吴华便一直为温州银行行长,期间还担任温州银行的董事、副董事长等职,直到2019年落马。
据温州银行官网介绍,温州银行成立于1998年12月,前身温州市商业银行由29家城市信用社、6家金融服务社和8家营业处整合而成,相继在上海、杭州、宁波等9地设立异地分行,现辖属172家营业网点,员工3600余人,对温州本土网点实现全覆盖。截至2022年6月末,资产规模3521亿元,存款总额2406亿元,贷款总额1940亿元。
2019年8月22日,温州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吴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0年5月,浙江省纪委监委公布了吴华被“双开”的消息,在通报中,吴华被描述为“金融领域腐败问题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的典型”。
吴华的“双开”通报消息称,经查,吴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系金融领域腐败问题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的典型,应予严肃处理。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付垚 记者 吴阳
编辑 官莉 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