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至8月30日,2023年第八届凉山彝族火把节暨夏季清凉凉山游系列活动将举行。其中,备受关注的火把节狂欢夜,时隔7年后重回到西昌主城区,将于8月10日晚点燃火把狂欢。
红星新闻记者从西昌市获悉,7月18日,西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通告(以下为通告内容)。
▲火把节 资料图
一、整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价格欺诈、诱骗消费。宾馆(饭店)、餐馆、购物点和景区等出售的商品(服务)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诱导宰客、价格欺诈,不得搞隐性消费和强制消费,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者,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二)严禁哄抬价格、扰乱市场。宾馆酒店、民宿客栈在消费者预定客房并支付房费后,不得单方加价或毁约,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违反者,依法从重处罚,情节较重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整治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组织虚假交易,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在宣传词中用“相当于”“准”等模糊表述夸大其词、编造噱头,诱导游客参与旅游活动等行为。违反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最高处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二)严禁以假充真,销售伪劣。经营者不得缺斤少两,以次充好,不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不得售卖劣质食品、欺客宰客。违反者,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火把节 资料图
三、整治涉旅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等市场乱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者,依法依规责令改正,最高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其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二)严禁无证经营、非法获利。住宿、餐饮、旅游客运(车辆租赁、私车拉客)、旅游咨询服务、文化旅游传媒、摄影拍照、商品售卖、门票销售等行业不得无资质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违反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最高并处50万元罚款。
(三)严禁转让倒卖经营许可资质。旅行社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者,责令停业整顿,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者,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并处50万元罚款。
四、整治导游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无证从业。任何未取得导游资格者不得从事导游活动。违反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严禁胁迫消费。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倒宿、倒票、倒券、卜卦看相或辱骂、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违反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违规导游。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候团联团,不得在景区逗留、私自接团。不得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不得索要小费。违反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火把节 资料图
五、整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非法营运、扰乱秩序。客运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者,依法依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不得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者,依法依规责令改正,最高并处2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私设停车场,违规收费。不得在公共道路、居民小区和城区空地私设收费停车位,占用公共停车位违规收费,扰乱市场秩序。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严禁挑客拒载、议价溢价。营运车辆(含出租车、网约车等)不得出现拒载、乱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最高可处5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
(四)严禁尾随拉客、强迫交易。不得在景区景点及其周边、餐饮娱乐、住宿、夜市等游客聚集区域强迫交易、故意伤害、侵犯游客人身安全、违法停车、超速驾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违反者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整治发布虚假信息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网络造谣、恶意炒作。加强舆论风险研判,妥善处理涉旅纠纷舆情。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故意造谣、恶意炒作抹黑西昌旅游形象,不得恶意编造、谎报险情、警情,散布谣言侵犯他人名誉权。对违反者,由公安机关从严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推诿扯皮、慢作为不作为。建立舆情监测和迅速响应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提升处理效率。对处理不及时、引发舆情关注或群体事件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大旅游行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提高认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节假日期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遇到消费纠纷要理性维权,及时与商家沟通、协商;如发现以上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电话(旅游投诉电话:0834-2171117、消费投诉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查处。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图据西昌发布
责编 官莉 编辑 郭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