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建立有力有效的监管体系,防止防线层层失守;还要让公众举报机制真正发力,为公众监督创造良好条件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公布了《辽宁阜新弘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6·27”瞒报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超层越界违法开采、隐藏作业区域逃避监管、不按规定采取瓦斯治理措施、冒险蛮干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且蓄意瞒报。据报道,今年6月27日,弘霖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致7死7伤,直接经济损失1483.3万元。
整个调查报告长达51页,有述有分析,有图有照片,全景式还原了真相、放映式展现了细节,堪比翔实而精准的新闻报道。调查报告公之于众,回答了公众的诸多疑问,满足了公众知情权,也剖析了事故发生原因,检视了问题根源所在,为各地就公共事件发布通报树立了范本。
研读整份调查报告,有四个没想到。
没想到弘霖煤矿存在问题如此之多。该煤矿不止瞒报一起,从2006年3月15日到今年6月27日,共瞒报四起,共涉及14死8伤。除了瞒报,该煤矿还存在冒险组织作业、瓦斯治理不到位、蓄意逃避政府部门监管、未形成采区系统违法生产、超深越界至危险区作业等问题。所涉问题之多、之恶劣,令人惊愕。
没想到弘霖煤矿高层胆子如此之大。此次事故发生后,该煤矿法定代表人王立强和董事长蹇玉忠就商定“先不上报事故”。遇难者遗体全部升井后,两人在弘霖煤矿浴池内商议,决定隐瞒不报事故。此后,二人召集管理人员开会商议瞒报事故、秘密处置遗体事宜,以及要求统一口径隐瞒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种种做法,毫无道义、人性,毫无法律敬畏意识。
没想到此次瞒报事故还涉及多名公职人员。对于长时间、多频次的瞒报,监管部门难辞其咎。比如,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管理二处处长李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三处处长李雪青,二人被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还没想到此次处理人数如此之多。事故调查组共对90名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其中:司法机关已对32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弘霖煤矿董事长、矿长、总工程师、党委书记等人。如此多的人被追究责任,既说明相关部门维护法律尊严、事故瞒报零容忍的决心,也反衬出这是一次集体参与的事故瞒报,令人叹息。
在为相关部门全力还原真相、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点赞的同时,仍需直面一些现实命题,比如国家一向对事故瞒报行为严惩不贷,为何还有人敢于瞒报,且死不回头?如果不深挖问题根源,找到治理之道,类似瞒报恐怕不会绝止。
对事故瞒报惩防并举,关键是建立有力有效的监管体系,防止防线层层失守。首先,企业内部要建立制衡机制,此次瞒报事故表面看是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二人合谋,实际上参与者众,二人一拍板、众人就听命。其次,监管部门不能失语、失位、失职。从调查报告可知,阜新市海州区应急保障和市场安监执法中心、阜新市海州区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阜新市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局等均未正确履行职责。如果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监督指导不力、监管执法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无疑就是纵容。
此外,还要让公众举报机制真正发力,为公众监督创造良好条件。无论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平台,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还是加大群众举报违法生产行为奖励力度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好基层“探头”作用和企业内部“吹哨人”作用,每个制度安排都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每种机制体制都不能处于休眠状态。
国家对事故瞒报一向从重从快惩处,严肃追责问责。弘霖煤矿这起瞒报事故,性质恶劣,对其深查问题、要求彻底整改的同时,更要加强监管,压紧压实责任,通过以案说法、以案促改,来激发各部门各企业树牢敬畏法律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秦川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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