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仅5岁的幼童在城市主干道的公路辅道上突然加速奔跑被撞伤,被交警认定幼童负主要责任。10月3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宜宾长宁警方处了解到,该案例也提醒家长,带孩子出门时一定要尽到监护人责任。
▲倒地者为女童 视频截图
据民警介绍,10月21日17时50分许,5岁幼童张某(监护人雷某)步行至宜宾市长宁县悦湖居门口辅道处时突然加速奔跑,与高某明驾驶的川Q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幼童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幼童张某被迅速送医治疗,无生命危险。经医院诊断,事故造成张某轻型颅脑损伤,右额部皮肤裂伤,全身多处挫伤,须住院治疗。“女童是行为人,行为人的过错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女童系学龄前儿童(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有20多年交通事故处置经验的民警张警官表示,“女童张某应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张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未在人行道内行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由张某(监护人雷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明驾驶机动车对路面行人动态观察不足,未确保安全通行,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并非孩子没有责任能力就不承担事故责任,也不是孩子承担事故责任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张警官提醒家长,一定要看好未成年人,尽到监护人责任,否则很可能因为孩子无意识的行为,给自己或家庭带来不利的后果。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编辑 张莉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