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今天(10月24日)发布,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旨在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司法部、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并将其转化为法规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针对性。三是坚持社会共治,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学校、家庭、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四是坚持立法协同,处理好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并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
问:关于各部门和地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明确,一是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二是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问:在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促进方面,《条例》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规定?
问:在网络信息内容规范方面,《条例》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的精神家园。为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条例》规定,一是明确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包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信息。二是明确危害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范围,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三是要求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问:《条例》关于防治未成年人网络欺凌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问: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方面,《条例》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规定?
答:《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一是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二是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可以请求行使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权利,拒绝请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是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四是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问:在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方面,《条例》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规定?
答:未成年人处在成长成才的关键时期,沉迷网络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此,《条例》规定,一是加强学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指导。二是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三是细化网络游戏实名制规定,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予以适龄提示。四是明确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防治工作方面的职责。五是严禁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问:对于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非理性消费的问题,《条例》如何予以制度应对?
答:《条例》立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支持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一是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二是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三是规定国家新闻出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消费上限等管理规定。(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李明)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