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办学校和投资开矿为名“集资”9000多万元 多名教职工被利诱 真“刑”!
在教职工大会上宣传发动“集资”
许诺高额利息回报
应该靠谱吧
看到身边同事都“投资”
应该不会有风险吧
可没想到
高利息和高风险是一对孪生兄弟
来看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至2021年4月,湘乡市某民办学校实际控制人周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开办学校、投资开矿等名义,在教职员工大会上宣传发动投资,并许诺回报高额利息(月息0.8%-3%不等),从开始只向学校内部人员集资,后扩散到向社会公众等不特定人集资。因周某许诺的利息高且有学校作担保,所以不少教职工及社会公众都自愿放钱到周某处。后周某投资经营不善,出现重大亏损。经查,周某吸收596人风险金99,947,761元,最终22,404,072元所集资金无法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同时,在2018年,周某因投资矿业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在明知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却与多名受害人签订合同,许诺可以承包学校商店和食堂,在收取了多笔合同保证金后却用于偿还其债务和利息,后其无法履行合同事项,也无法返还被害人的保证金,骗取他人财物945.6万元。
部分参与集资人员信息
法院判决
湘乡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学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集资办学、投资矿山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周某作为学校实际控制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该学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单位犯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周某作为学校实际控制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某学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二、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三、责令被告单位湘乡市某学校、被告人周某共同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周某和被告单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吸收资金,具有非法性;在实际集资过程中,通过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具有公开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集资对象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具有利诱性,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
周某作为学校实际控制人,以高息为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传播方式虽相对较为简单,但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为募资人是学校的出资人和管理者,具有一定的信用和还本付息的能力,学校教职工也在学校存款,增强了社会上其他存款人对募资者的信任。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作为经营者,要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和资金实力,从实际出发,不能通过非法方式筹集资金扩大经营,在发现资不抵债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备,并向债权人如实告知真实情况。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要高度警惕单位打着针对内部人员的名义发起的高息集资,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金融部门批准的单位向社会吸收资金,都不要参与,否则将给自身资金安全带来风险。
来源:红网百姓呼声综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乡市人民法院 作者:韩小平、贺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