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正义网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辽宁省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刘垠(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垠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垠利用担任本溪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名个人在企业经营、人大代表增补、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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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本溪市纪委书记
公开信息显示,刘垠出生于1957年9月,汉族,1976年9月参加工作,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学士学位。曾任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核办副主任、副巡视员,中共本溪市委委员、常委,本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本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
串供并伪造、转移、隐匿证据
对抗组织审查
2024年3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辽宁省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刘垠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刘垠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串供并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安排;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房屋装修服务,违规占有公物,违规经商办企业;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
刘垠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垠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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