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牵绳遛狗,致他人吓到摔伤,法院判赔19万元!

新闻晨报 2024-05-20 21:54

牵了狗绳

也给狗打了疫苗

在狗惊吓路人致他人受伤后

宠物主人需要担责吗?

近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牵引绳太长

狗进入马路吓到人致其摔伤

某日,高女士为爱犬佩戴好牵引绳后,出门遛狗散步。由于绳子长度较长,狗和高女士之间有一小段距离。犬只先行步入马路的时候,恰逢沈女士驾驶电瓶车路过。沈女士被马路上突然窜出的犬只惊吓到,从电瓶车上摔倒,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及关节脱位。

后经鉴定,沈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并需要相应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高女士认为,她已为爱犬佩戴了牵引绳,尽到了义务,不同意赔偿。于是沈女士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判决犬主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沈女士的受伤与高女士爱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高女士又未能举证证明沈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对沈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女士赔偿原告沈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19万余元。

判后,沈女士和高女士均未提出上诉,高女士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明明按要求牵了狗绳

为什么还要赔钱?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类案件的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可以看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本案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而言,并不局限于宠物与他人发生直接接触的伤害行为,也包括宠物在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惊吓或恐慌,而造成的损害后果。

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宠物"无接触式伤害",同样可能构成侵权,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这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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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晨报综合上海高院、南方都市报、话匣子、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