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柞水县六名男子多次使用自制式步枪非法狩猎,涉嫌非法狩猎罪。在其中一次狩猎时,一男子手持自制式步枪开枪时,击中同行另一男子,后者送医途中死亡,该持枪射击男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起公诉。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份起诉书公布了上述案件。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徐某召、徐某明、程某、张某乙(已死亡)、徐某甲(已死亡)违反狩猎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自制式步枪在柞水县红岩寺镇进行非法狩猎活动。
2023年7月21日晚,徐某召伙同张某乙、徐某明、程涛、徐某甲、张某甲(另案处理)上山狩猎。六人汇合后乘坐由徐某明驾驶的白色宝骏越野车从柞水县红岩寺镇张坪村出发,当车辆行驶至红岩寺镇正沟村一组时,徐某召等人发现路边地里有麂子便停车查看。
下车后徐某召拿出自制式步枪对着山坡上麂子逃跑的方向开了一枪,张某乙上前查看,徐某召又开了一枪,听见张某乙喊了一声,徐明明、徐某甲上山查看后发现张某乙倒地,徐某明遂将张某乙背到车上。
经检查发现张某乙左腰处有伤口,徐某召等人随即决定将张某乙送往西安医院救治。7月22日凌晨1时许,徐某召等人在送医路上发现张某乙死亡,随即决定返回红岩寺镇,并由徐某召与张某乙的家属协商赔偿事宜。
后徐某召、徐某明、徐某甲、程某、张某甲向张某乙家属共赔偿六十万元,并获得谅解。事后徐某召将枪支等物品送至徐某乙家中藏匿。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徐某乙家中查获疑似枪支、小口径子弹、制式子弹等物品。
经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系以火药燃烧为动力自制式步枪小口径子弹150枚系制式小口径步枪弹、制式子弹25枚系制式军用子弹。
柞水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召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过失致张某乙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召、程某、徐某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三被告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召、程某、徐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