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据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消息,当天上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宏鸣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宏鸣在担任安徽省黄山市市长、安徽省宿州市委书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85万元,其中8580万元未实际取得。李宏鸣担任徽商银行董事长期间,在为企业发放贷款、续贷、重组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宏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李宏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李宏鸣部分受贿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主动退赃,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宏鸣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消息,宣判后,李宏鸣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公开简历显示,1957年出生的李宏鸣今年已67岁,去年4月被开除党籍。安徽省纪委监委此前通报称,李宏鸣丧失理想信念,忘本变质、不修政德,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宴请和娱乐活动安排;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规决定资金借贷,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生活纪律;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贿赂;狂妄自大、擅权妄为,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徽商银行官站介绍,该行于2005年1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戴荷娣成为该行首任董事长,其曾在2005年12月至2008年12月担任徽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2013年6月,李宏鸣开始担任徽商银行党委书记,次月同时任董事长,成为该行第三任“一把手”。2017年11月,吴学民接替李宏鸣担任该职,直到2021年4月。
2021年11月、2022年3月、2022年11月,戴荷娣、吴学民和李宏鸣先后被通报接受审查调查。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何先锋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