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加强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生效行政裁判监督主题)。其中,“赵某诉内蒙古自治区某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付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诉讼监督案”值得关注。
2012年1月20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据悉,赵某轩在解放战争中牺牲被评为烈士。其子赵某(1946年3月出生,农民)得知该政策后,向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并于2019年6月获得批准。自2019年7月起赵某开始享受定期生活补助。
2021年初,赵某向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补发2011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2021年7月,旗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答复,认为“赵某提出申请的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审批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自2019年7月赵某开始领取烈士子女补助金,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没有拒绝或拖延等不作为的行为。因此,不能补发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烈士子女补助金”。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答复意见,并判决给付2011年7月至2019年6月的定期生活补助。
2021年11月10日,某旗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赵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5月2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之后,赵某向某旗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中,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始终未能提供漏报补报人员在文件实施后、个人申报前不能享受生活补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做了调查摸底工作。原审判决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赵某一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22年9月,某旗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向某旗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某旗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和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答复意见。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再审判决后,补发了赵某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3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何先锋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