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据湖南高院:陈某(男)与罗某(女)系网友,相处期间,陈某向罗某陆续支付170余次款项,合计共22981.17元。罗某向陈某微信转账合计610元。所有款项罗某均未出具借条,后陈某多次催要款项未果,遂起诉至法院。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看,罗某索要借款时明确存在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存在“您借给我,您是我哥”“欠钱还钱是OK的”“你再转我50我还你”等自认借款、还款记录。因此,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对于陈某转账备注“借”“出借”以及其他200元以上的转账认定为借款,转账金额为“520、52”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及部分2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认定为赠予。
综上,结合被告罗某偿还原告陈某610元,法院最终认定罗某应偿还陈某借款金额14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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