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刘俊海: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营企业定心丸,建议明确“地位平等”等六项核心原则

红星新闻 2024-08-01 08:08

7月21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对外发布。其中提出,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

近年,民营经济保护议题始终受到高度关注。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去年以来,先后推出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组合拳。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印发;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成立民营经济发展局;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作出部署。

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央各部委出台的涉及民企发展的“定心丸”政策超过100条,一些地方也陆续出台地方性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受访者供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曾接受全国工商联与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的委托,负责研究民营经济促进法课题。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当月,他便接受委托开展研究,并撰写建议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研究报告。

日前,刘俊海接受红星新闻专访。他提到,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是民营企业最好的“定心丸”,希望今年年内草案能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明年能够审议通过并顺利实施。

刘俊海表示,建议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六项核心原则: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这些原则应贯穿于民营企业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覆盖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范体系、裁判体系、监管体系、执行体系和自治体系。

建议明确六项核心原则

使其覆盖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五个体系

刘俊海表示,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23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经营主体已达1.84亿户,含企业5826.8万户,个体工商户1.24亿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23万户。习近平总书记以“五六七八九”高度概括和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即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刘俊海表示,有恒产者有恒心,有恒产的前提是良法善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是民营企业家的定心丸。国家发改委去年和今年都曾在相关报告中提到,要“加快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等相关立法工作”。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也明确,要“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目前,司法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为提振投资信心、弘扬股权文化、增强企业活力、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共同富裕、发展新质生产力,尽快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迫在眉睫。

过去一年多来,仅中央各部委出台的涉及民企发展的“定心丸”政策就超过100条,多地也出台地方性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刘俊海认为,这些政策对提振民营经济信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大部分政策倡导性与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民营经济的投资信心、企业成长,不能单纯依靠部门政策,各方权益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障。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就向全国政协重点推荐了两份团体提案,其中之一便是呼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刘俊海参与了这一提案的起草。

今年2月21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上宣布“起草工作已经启动”。此后,“制定民营经济保护法”也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此次《决定》专门提出要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

刘俊海认为,希望立法过程中能够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民营企业界的意见,真正发挥这部法律应有的作用。同时,在立法进程上,希望今年年内草案能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明年能够审议通过并顺利实施。

在立法内容上,刘俊海认为,为增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与可操作性,促进该法与其他相邻法律的同频共振与无缝对接,必须从法律逻辑与商业伦理中提炼出该法的独特核心原则。为消除分歧、凝聚共识,建议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六项核心原则: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这些原则贯穿于民营企业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覆盖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范体系、裁判体系、监管体系、执行体系和自治体系。

打破“卷帘门”“玻璃门”

预防民营经济输在起跑线

刘俊海认为,民营企业在营商环境中有时会处于“被歧视”的窘境。距离平等保护民企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理想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为提振投资信心、助推民企发展,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方针,必须旗帜鲜明地确立平等地位原则。

刘俊海以融资权举例称,有些银行在对外授信时嫌贫爱富,喜欢锦上添花,不愿雪中送炭。一些民企因此被迫陷入民间高利贷陷阱,高利转贷与套路贷等乱象也潜滋暗长。有些民企铤而走险,实施骗取贷款;还有些民企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民企申请融资时,银行有时要求企业家及其配偶子女签字画押按手印,进而就民企的还本付息对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虽然金融是社稷之重器、企业之血液,民企的平等融资地位一直难以落地。

就市场准入而言,刘俊海表示,隐性壁垒司空见惯,在高利润率行业与垄断行业,“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尤其突出。法定行政许可项目有待大幅压减。即使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也存在民企难以跨越的诸多有形无形的“卷帘门”、“玻璃门”与“旋转门”。一些地区与部门擅自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在许多重大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民企即使有实力,也难以中标。《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8条规定的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经常处于悬空状态。

就政商关系而言,刘俊海提到,有些官员对民企尚未做到亲清并重,只亲不清、只清不亲、亲清皆无的现象严重。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有些官员缺乏契约精神。新官不理旧账、随意撕毁招商引资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针对中小民企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经常空转。有些采购人故意通过最低注册资本、经营年限、特殊资质证书与业绩等指标婉拒中小民企。

刘俊海认为,基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市场经济更应追求和捍卫商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平等原则普适民企、国企、外企乃至混合所有制企业。他们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都是平等的。政治、法律与社会的平等地位三位一体,相辅相成,同频共振,有助于预防民营经济输在起跑线上。

国民并进

才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核心是,尊重与保障民企的生存发展权。刘俊海表示,《民法典》第206条第3款首次确认了市场主体发展权。而“市场主体”的核心是以民企为代表的各类商事主体,即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而不包括纯粹的民事主体。市场主体发展权是《民法典》创设的全新法律概念,是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原则的制度精髓。

刘俊海表示,生存权指企业在有效成立后有权免于被恣意解散、清算和注销;发展权指企业有权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市场资源配置,自主创新商业模式,探索数字化全球化经营方式,构筑价值链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扩大资本和雇工规模,研发新技术新产品,进入资本市场,开拓消费品市场,开展对外投资,寻求融资通道,组建公司集团,转变公司组织形式,开展并购重组,提升核心竞争力,理性追求财产利益、品牌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均衡发展。

“生存权是民营经济促进法追求的底层目标,旨在维持企业存续、延长公司生命;而发展权是民营经济促进法追求的高级目标,旨在强调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基业长青。”刘俊海说,企业的生存权发展权都是平等的,“国进民退”与“民进国退”的错误观点,都忽视了生存权发展权对于国企民企的普惠性,在理论上缺乏正当性,在实践中极其有害。只允许民企发展或只允许国企发展的偏激观点,都以假定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彼此对立、水火不容为前提,都潜伏着厚此薄彼的狭隘偏见,都排斥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都缺乏地位平等、共同发展的法治思维,都背离“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唯有国民并进、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才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北京报道

编辑 潘莉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