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被告人童某从网上购买菜籽后种在楼顶,后发现生长出一株罂粟,便收集好种子再次种植。2024年3月12日被龙里县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铲除。经清点鉴定,童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836株,其中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成分。
案发后,童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现场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罂粟已被全部销毁。
2024年8月27日,该案在龙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童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836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童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龙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