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每个行人都能通过本案判决,意识到自己在路上行走时应负的责任
近日,一份交通事故案件的法院判决,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据报道,上海一名行人闯红灯过马路,造成骑电动车的受害人摔倒,进而被轿车碾轧致死。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撞死人的轿车司机无刑责,闯红灯的行人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
“行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不少人看到新闻后的第一反应。在这些人的认知中,交通肇事罪是用来“管”司机的,行人与这个罪名并不沾边。
这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此而言,所有交通参与人员,都可能构成本罪,其中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当然也包括行人。
而决定一个交通参与人员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并非其角色,是行人还是司机,而是其行为以及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具体来说就是:其行为是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是否导致定罪所要求的法定危害后果。
根据报道,本案中,行人闯红灯过马路,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受害人也刚好经过,二人发生碰撞,受害人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该车道有一辆在路口等红灯的越野小轿车,此时刚好绿灯放行后起步,碾轧了呈倒地状态的受害人。
对于肇事行人周某来说,当时是红灯,路权不在行人一方,而是在受害人一方。但周某选择闯红灯过马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晰,法律定性并无争议。而对于轿车司机来说,在案发过程中,其驾驶车辆正常通行,并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致受害人死亡也是不可预见、也不能避免的意外,故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客观而言,一些人之所以有“行人和交通肇事罪无关”的错误认识,主要是因为行人获罪的案例确实较少,但案例少是因为行人构成犯罪,往往需要一些其他因素同时发生(比如本案中受害人倒地后正好被轿车碾压)。概率较小,而不是因为法律上不追究,愿该案的判决能够警示更多行人,对此不再有任何侥幸。
当然,“行人和交通肇事罪无关”的错误认知,也与另一种思维有关,那就是:在整个交通系统中,与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相比,行人是“弱者”,法律对“弱者”会更加宽容。于是一些行人过马路不看红绿灯,想啥时走就啥时走,想怎么走就怎么走。部分行人任性的习惯,给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每个参与其中的人按照各自规则行事,才会有整个交通系统的安全。站在履行交通义务的角度,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也不该有“强者”“弱者”之分。对于行人来说,“红灯停”是必须遵守的规则,唯如此才能保障自身和他人安全,若违反规则造成严重后果时承担刑事责任,也是法治的要求。法律并不会为所谓“弱者”网开一面。
从这个角度讲,法院的判决也是对“谁弱谁有理”错误观念做的一次“拨乱反正”。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李曙明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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