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当日,国家医保局召开《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在会上介绍,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9~12分,将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
《指导意见》明确了管理对象——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医院的相关人员;第二类是定点零售药店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
顾荣表示,制度实行动态记分管理,在医保部门监管工作中,如果发现相关人员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记分:相对较轻的记1~3分,重一点的记4~6分,更严重的记7~9分,最严重的如无锡虹桥医院这样的欺诈骗保行为,记10~12分。
据介绍,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9分的,暂停其医保支付资格1~6个月,暂停期内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急救、抢救除外)。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12分的,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终止期内所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其中,累计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一次性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
上海较早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探索。据上海市医保局副局长张超介绍,2023年,上海医保部门对于严重违规的4名医保医师以及2名医保药师进行了暂停医保支付结算的处理。
机构层面,国家医保局医保中心副主任王国政介绍,医保经办机构将相应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将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年度考核范围和医药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于暂停或终止人次超过一定比例的定点医药机构,还会视情况采取一定惩处措施。
顾荣表示,要实现全国联网联动,计分信息会在全国共享,一旦在一家定点医药机构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也将被采取相应措施。
红星新闻记者 胡伊文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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