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以下简称《解释》),并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法获悉,《解释》共计26条,除了第26条是关于施行时间及效力的规定外,其余25个条文都是针对具体问题作出的规定。
记者注意到,此次《解释》明确关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离异夫妻责任。司法解释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介绍,审判实践中,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离异夫妻一方往往以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以前,司法实践依照“与子女共同生活”标准来判定离异夫妻的责任,会导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监护职责。依照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据此,《解释》第8条第1款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夫妻离异后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对抚养子女一般会作出约定,《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了离异夫妻对外承担责任后的内部求偿规则,“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继父母责任,上述负责人表示,夫妻离异后再婚,再婚相对方与未成年人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依照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未成年人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成立了监护关系,但并不因此免除生父母的监护职责,对于未成年人侵权应如何协调生父母责任与继父母责任,实务中争议较大,处理纠纷时应进行“个案考量”和“利益平衡”,不宜一刀切。因此,《解释》第9条仅针对未成年子女与继父母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未与该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这不仅能更好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离异父母更加关注子女的成长和教育,避免因离婚而疏忽对子女的监护职责。”上述负责人说。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潘莉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