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解决经贸投资争议的重要途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出重要决策部署。“十四五”规划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充分发挥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的职能作用,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对于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深化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公正高效办理各类涉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受理涉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000余件。截至2024年4月,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向内地法院提出保全协助申请119份,涉及标的金额超过300亿元人民币,内地法院从受理协助香港仲裁的保全申请到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的平均期限为28.3天。本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既包括申请确认涉港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协助香港仲裁的保全案件,也包括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香港仲裁、推进国际仲裁高质量发展的司法立场。
一是以便捷高效的保全协助保障香港仲裁的顺利进行。仲裁保全对于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以及仲裁裁决的最终执行具有重要作用。案例1中,内地法院优化协助保全机制,为香港仲裁程序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保全协助,并使得仲裁申请人其后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案件得到快速处理以及顺利执行,为两地司法互助提供了有益示范。
二是支持和鼓励当事人选择香港仲裁解决纠纷。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启动程序的前提性条件。案例3准确适用仲裁协议冲突规范,认定仲裁地法律即香港法律为仲裁协议效力准据法,进而适用香港《仲裁条例》确认案涉仲裁协议有效。案例4依据香港《仲裁条例》中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认可当事人通过援引方式达成仲裁协议。案例5准确查明香港法律,尊重当事人在港仲裁意愿,针对表述不规范的仲裁协议予以合理解释,明确协议约定所指向的仲裁机构的含义。上述三案的处理凸显了内地法院准确适用仲裁协议准据法、支持当事人选择在香港进行仲裁,促进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便利香港仲裁裁决跨境执行。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公正高效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有力促进香港建设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案例2尊重当事人合意将仲裁庭变更为独任仲裁员的约定,保障仲裁意思自治。案例6准确认定仲裁裁决籍属,并尊重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颁发仲裁程序令及针对当事人违反仲裁程序令的行为作出的相关决定。上述两案的处理彰显了依法支持和保障香港仲裁程序、便利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依法得到执行的鲜明司法态度。
案例1
优化机制高效办理保全协助案件 保障香港仲裁裁决顺利执行
—— G公司申请协助仲裁保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0日,注册在开曼群岛的G公司和V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并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后双方因履约发生纠纷,G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以V公司和美籍居民苏某为被申请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又于6月9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交了保全申请书、仲裁协议等相关材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函件(扫描件),并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G公司陈述,因疫情原因,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无法快速通过邮寄方式转递相关材料。
【处理结果】
苏州中院受理G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工作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及时核实材料和案件的真实性。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回邮确认,苏州中院于2022年6月13日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于2022年6月16日依据该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V公司和苏某持有的某公司股权。
2023年11月2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案涉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其后,G公司又向苏州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苏州中院审查认为案涉仲裁裁决符合《安排》《补充安排》规定的应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遂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协助仲裁保全的一宗范例。该案的审查时值疫情期间,苏州中院充分考虑到仲裁财产保全需求的紧迫性以及疫情期间从香港向内地转递材料的客观不便,灵活采用邮件方式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核实确认材料的真实性,于一周时间内完成审查、裁定和采取保全措施等各项流程,其便捷高效的工作方法获得了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其后,处理实体争议的仲裁裁决亦得到苏州中院的认可和执行,充分体现协助保全有效促进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顺利执行的功能。
【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财保146号
案例2
尊重当事人仲裁程序选择权 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某金融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庭组成虽然改变了《贷款协议》中有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原始约定,但对由独任仲裁员进行裁决的该项改变系经双方同意后达成的一致意见,且某制盐公司亦没有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相关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对独任仲裁员的任命提出异议。案涉仲裁裁决有关独任仲裁员的任命不构成违反《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遂裁定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国际商事仲裁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选择、开启、修改、推动整个仲裁程序。本案协议虽约定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但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任命独任仲裁员的变更系经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函件予以确认,不属于《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仲裁庭组成与当事人协议不符的不予执行事由。本案表明人民法院在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依法对仲裁程序自治、诚信仲裁原则予以充分尊重,并给予积极保障。
【案号】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3认港1号
案例3
正确认定仲裁协议准据法 支持当事人选择香港仲裁
——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基本案情】
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签订《管理合同》,约定该合同根据内地法律解释,在仲裁条款中则约定产生纠纷“由国际商会依照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有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或其类似的后续规则)通过仲裁加以解决。指定机构为国际商会。仲裁地点为香港”。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认为上述条款中的“国际商会”不具备仲裁职能,亦不存在“国际商会”这一仲裁机构,故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的《管理合同》中仅约定了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应适用约定仲裁地的法律即香港法律判断仲裁条款效力。根据香港《仲裁条例》规定,仲裁条款效力取决于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的仲裁条款具备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仲裁条款,遂裁定驳回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典型意义】
【案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特1号
案例4
准确适用香港法律 认定合同所援引文件构成有效仲裁协议
——W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案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7认港1号
案例5
积极查明和适用香港法律 认定瑕疵仲裁协议效力
——柳某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裁决在香港作出,应适用香港法律审查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案涉仲裁条款虽对仲裁机构的名称书写不准确,但当事人仲裁意愿清晰,依据香港法律该仲裁条款是有效的。该院通过分析两份香港法律意见书的分歧,最终采纳某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即法院应选择最符合当事人从合同语言表达出的意图、更合理且更有效的解释。该院认为,从案涉仲裁条款的约定来看,虽然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当事人明显倾向于机构仲裁,且香港现有八家仲裁机构中仅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使用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专有名称,与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最为接近,故认定当事人选择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作为仲裁机构,遂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典型意义】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即瑕疵仲裁协议是否影响仲裁协议效力以及其后的仲裁程序,是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香港大律师法律意见书,主张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导致其后程序应当按照临时仲裁进行。法院在委托法律查明机构查明香港法律的基础上,根据“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包含的主要特征“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认定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系当事人合意选择的仲裁机构,符合香港法院关于仲裁条款的解释规则,有效促进并实现了当事人进行机构仲裁的意愿。本案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香港法律,保障当事人仲裁程序权利,并积极支持香港仲裁法治环境多元化发展的司法立场。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初7444号
案例6
合理解释仲裁规则 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在港作出的裁决
——德国SE公司等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重申了对仲裁程序自治属性的尊重。仲裁规则一经当事人选择适用,则成为仲裁机构、仲裁庭、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予遵守的程序规范,也是认可和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判断仲裁庭组成以及仲裁程序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当事人违反仲裁程序令时,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规则的框架内作出判断,决定如何处理。本案还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香港作出的裁决属于香港裁决、裁决不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进行了逐一阐述,最后依据《安排》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裁决,有效保障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执行,对于香港提升亚太地区国际仲裁枢纽地位具有积极意义。
【案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认港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