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息烽县一男子醉驾致1死1伤,因害怕竟叫来妻子“顶包”,交警勘查现场的过程中,男子混迹在围观人群里。后其幡然悔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0月30日,澎湃新闻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息烽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舒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理;事发后被告人舒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舒某某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法庭主持检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舒某某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解意见,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舒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大致有以下五种:一是肇事者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二是肇事者有无证驾驶或者酒驾等情形,虽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没有履行救助伤者等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三是肇事者虽然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没有报案并且没有给伤者或家属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又自行离开联系不上的;四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找人“顶包”的;五是其他由于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导致交警部门通过侦查手段才能锁定犯罪嫌疑人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本质上是逃避法律追究。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驾驶员接受法律处理的“顶包”行为,既是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也是妨害司法的行为,本案事故发生后,舒某某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但均未表明自己是驾驶人,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让其妻子冒名顶替,接受交警部门调查,自己混迹在围观群众中亦未表明其实际驾驶人的身份,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又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审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