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的周先生是一名业余收藏爱好者。去年年底,他将自己的一件青花瓷古董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至北京古玩城进行售卖。在办理托运服务时,他将邮寄物备注为“餐具”,同时选择了保价服务,保价金额2000元。收件人在验收时,发现青花瓷已经碎裂。
事发后,快递公司仅愿按照周先生保价的2000元进行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后,周先生将快递公司起诉至绵阳游仙区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经专家鉴定,周先生所寄物品确为明晚期明窑青花瓷,价值近3.2万元。
10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绵阳游仙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因存在重大过失,不适用免责条款,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周先生未按要求如实申报邮寄物性质且保价金额仅为2000元,也存在一定过错。最后,该院判决快递公司承担60%的责任,周先生承担40%的责任。
事发:
邮寄青花瓷古董运输中损坏
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达一致
作为业余收藏爱好者,周先生喜欢四处淘古董。他曾通过拍卖购得一件明万历青花雉鸡纹大罐瓷器,购买费2.6万余元、物流费3700多元。
2023年11月19日,周先生通过网络下单方式办理快递业务,将该瓷器邮寄至北京市一家古玩城进行售卖。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揽件,将瓷器带至其营业网点,由其公司工作人员包装发出。
周先生办理快递托运服务时,托寄物选择为“餐具”并选择了保价服务,保价金额为2000元,保价费10元、运费114元。周先生共支出运费加保价费合计124元。
2023年12月2日,邮寄物品送至收件人当场验收时发现邮寄瓷器已破碎,收货人拒收。
▲资料图
对此,周先生和快递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快递公司仅同意赔偿2000元,双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周先生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
周先生称,他以网络下单的方式与快递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并且以保价的方式提示和引起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重视。但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和防范义务,致使货物损毁,因此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其购买费和物流费共计3万余元。
判决:
快递公司因存在重大过失
不适用免责条款,担责60%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绵阳游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周先生申请对青花雉鸡纹大罐的价值进行了鉴定,鉴定费8000元。经专家鉴定,确为明晚期明窑青花瓷,但其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缺陷,认定其价值为3.19万余元。鉴定结果出来后,周先生认为应当按照鉴定价值进行赔偿,而快递公司则坚持认为只应当赔偿保价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电子运单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但已经采取较其他条款不一致的标红、加粗的字体予以显示,足以认定快递公司就所诉限责条款履行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提示义务,并不属于无效条款。另从保价条款的具体约定来看,其系针对货物在运输环节损坏或灭失的情形进行限额赔偿,本质上属限责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院指出,根据周先生提交的视频以及法院在对案涉邮寄物品现场开箱情况可以看出,快递公司在邮寄案涉瓷器时虽采取了多层防撞泡沫塑料袋进行了包裹,但该防撞泡沫塑料袋仅仅是在罐体外进行包裹,内部并未进行填充,也未在罐体之外进行泡沫加以固定,且外包装纸箱也较为陈旧,该邮寄物品系易碎的陶瓷大罐, 经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后,周先生才下的订单,但快递公司在对该邮寄物品的外包装纸箱上无“易碎”和“轻拿轻放”字样,更未用木条进行加固处理。快递公司在包装上存在严重的过失,导致在运输过程中托寄物品损毁,因此不应适用限责条款。
因此,法院认为,快递公司在包装邮寄物时不够细致,在运输过程中不够谨慎,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适用其主张的免责条款,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周先生未按要求如实申报邮寄物性质,且保价金额仅为2000元,让快递公司对邮寄物价值作出了错误判断,也存在一定过错。
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快递公司承担60%的责任,周某承担40%的责任,快递公司向周先生赔偿损失23965.6元(含六成鉴定费)。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张寻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