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33万余元,贵州黔南州一村民小组长超过3个月未归还。10月28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这起龙里县法院近日宣判的案件,小组长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庭审现场 图据黔南中院
2016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饶某利用担任龙里县龙山镇某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小组资金33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今年3月25日,饶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并多次退还小组资金共9万元。
10月25日,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村民小组长挪用资金罪案件。法院认为,饶某身为村民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其管理的村小组资金给自己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其自愿认罪认罚、在被公诉前退还部分赃款等情节,法院判处饶某有期徒刑10个月,责令其退还挪用的小组资金24万余元。宣判后,饶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表示,村干部属协助国家管理村里事务的管理人员,虽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却一手掌管着农村事务和事关民生民利的大事小情。作为村干部,不依法履职,侵害集体、村民利益,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郭宇 责编 邓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