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王浩文拐卖儿童案二审,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在南充开庭审理。
今年6月,四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浩文死刑。判决书提到,王浩文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宣判后,王浩文提起上诉。
红星新闻采访获悉,庭审当天,“雷公”和桂宏正也赶到法院参加旁听,两人的孩子都曾被王浩文拐卖,但在一审中,王浩文面对证据拒不承认曾拐卖过二人的孩子。
前罪加漏罪累计拐卖儿童14人
王浩文一审被判死刑后提起上诉
对于很多被拐家庭来说,“王浩文”这个名字并不陌生。
王浩文于1957年9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渠县人。从1982年至案发,其到过湖北、广东、河南、贵州、山西、甘肃等地打工、生活。1987年2月,王浩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获刑一年。
▲王浩文
红星新闻曾前往王浩文老家,村民们表示很多年都没见到过王浩文了,其老家房子早已垮塌,王浩文当年也是村里少有的“高材生”,不过,很多村民都听说过他在上学期间曾偷过村民家的猪。
一审判决书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判决书还指出,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
今年6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浩文等人拐卖儿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另两名同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
一审宣判后,王浩文提起上诉。
案涉被拐儿童家人参加旁听
希望人贩子认罪,并对被拐家庭赔礼道歉
11月28日早上,王浩文拐卖儿童案二审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在南充开庭审理。“雷公”和桂宏正也早早赶到法院。前一天,桂宏正还通知了孩子当年也被王浩文拐卖的另一个家庭,但对方因事无法前来。
“雷公”本名雷武泽,因其左边立起来的眉毛,被大家称为“雷公”。2001年,“雷公”夫妇带着3岁的儿子川川(化名)租住在湖南岳阳老火车站附近的某货物中转站。当年10月9日清晨,川川被邻居苏某某带出去玩后失踪。从此,“雷公”一家开始了漫长的寻子路。夫妻俩苦苦寻子多年,直到2023年才找到儿子川川。
▲“雷公”
一审判决文书显示,川川于2001年10月16日被王浩文贩卖给吴某某。不过,在一审开庭时,王浩文对贩卖川川的证据一直予以否认,拒不认罪,“雷公”控制不住冲上前怒扇了王浩文一记耳光。
“当时,面对指控,王浩文始终说‘我不知道’‘忘记了’‘不是我做的’,只认可他在2009年至2010年间拐卖3名儿童的事实及证据,对于其他8名儿童(被拐卖)则辩称未参与。”在“雷公”看来,这就是狡辩。
桂宏正的儿子是在2009年被拐卖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当年6月12日下午,王浩文窜至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发兴农贸市场附近,采取购买食物等方式将桂宏正还差50天满3岁的儿子小桂拐走,后以5万元左右的价格卖出。
桂宏正告诉红星新闻,儿子被拐后,妻子一直保存着儿子的衣服,看着衣服常常落泪,夫妻之间开始充斥着泪水和争吵。同时,他和很多寻亲家长一样,开始了漫长的寻子之路,2019年,桂宏正终于找回儿子。
“雷公”和桂宏正希望,王浩文能在二审中展现最后的良知,承认拐卖14名儿童的事实,并希望二审法院能维持对王浩文的一审判决。
11月28日早上,“雷公”在开庭前表示,他会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王浩文等被告人赔偿自己和妻子的寻亲交通费、误工费、精神伤害费每项各1元,共6元,为了寻找儿子,自己和妻子花费的钱财不计其数,70%的时间和青春用在了寻找孩子的路上,这6元只是象征性的。此外,“雷公”还提出要王浩文公开赔礼道歉。
“雷公”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找回儿子后,他开始通过自己的力量帮助更多的寻亲家庭,他和志愿者王论经常联系,并分析王浩文的背后会不会还有其他被他拐卖的孩子,如果真是这样,也希望王浩文能良心发现,在法庭上主动交代其他未被办案部门掌握的案情,帮其他寻亲家庭早日团聚。但他也认为,“要让一个在铁证面前都拒不认账的人来主动交代其他案子,根本不可能。”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张寻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