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济南法院一则判例引发关注。在该案中,男子李某因帮朋友担保借款10万元,被银行征信“拉黑”长达15年。
2009年2月23日,陈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2009年5月19日到期后还本付息。同日,李某签订《保证合同》,承诺自愿为陈某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应当予以删除。法院审理后判决:消除李某不良征信记录,恢复李某名誉。
来源:齐鲁晚报